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李凤云最近很无助,她怎么也想不到,一审赢了的官司,二审竟然被撤销了,理由是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她想不通:土地分配款纠纷,怎么能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呢?
李凤云告诉记者,她是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义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东郢村民组居民(原户籍地肥东县撮镇镇义和社居委东郢组),2006年4月她家的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东郢村民组在开会讨论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时,确定了可参与分配人员平均分配41000元,因她是出嫁女,便将她确定为不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人员。东郢组将分配方案及讨论情况提交给义和社居委审核,并报给了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直接将征地补偿款支付到村民账户。
得知分配方案后,她就非常纳闷,“我也是东郢组的人,村民组和社居委凭什么不分征地款给我,我一定要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
2017年7月7日,李凤云向肥东县人民法院起诉了东郢村民组和义和社居委,肥东县人民法院认为,李凤云生于1976年1月,户籍一直在东郢组,其作为东郢组土地承包经营户家庭中的一员,依法应当享有东郢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集体土地的份额。其因所在村民组集体土地征收未获得土地补偿费而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该请求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
2017年11月2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决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义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东郢组支付李凤云土地补偿费41000元。
拿到判决书,李凤云很高兴,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可很快,2018年4月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的形式撤销了肥东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了李凤云的起诉。合肥市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李凤云所在的东郢村民组就征地所得的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已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民主议定了相关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的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分配方案的制定和补偿款的分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事务范畴,李凤云向东郢村民组主张给付征地补偿款系对该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其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范围,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李凤云在和记者的交流中,显得很无助,她说,她现在再去找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管委会,管委会说此事已经是涉诉案件,应该由法院解决,”李凤云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管委会文件《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其中写道:李凤云的有关诉求已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该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李凤云应当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出。 “可是,合肥中院又说这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难道我的事情就没人管了吗?村民组多数人就可以剥夺我应得的征地款吗? ”
就此案的判决,安徽省两位法律界资深人士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李凤云的请求事项,应该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其中一位法律资深人士告诉记者,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涉及集体利益的事(共益)可以村民自治决定,少数服从多数,涉及个人利益的事(自益),不适用少数服从多数决定,多数人也无权剥夺个人利益,就像股东会可以决定公司的大事,但不能决定不给某个股东分红。
对此,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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