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肥东县的肖某经熟人介绍应聘到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但是没有签劳动合同。试用期第一天,肖某因操作不慎而被蒸汽烫伤,造成肚脐以下部位多处二度烧伤,体表20%烧伤。受伤后,公司派人送肖某去医院买药简单处理后,便送其回老家诊所治疗。肖某在该诊所治疗三天后病情加重,遂被家人紧急送到医院治疗。经住院治疗9天,肖某初步康复出院。出院后,肖某认为此为工伤,但公司认为试用期没签劳动合同,不能算工伤。肖某想去做工伤鉴定,公司也不配合。最终肖某来到当地司法所寻求帮助。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该公司支付肖某的医药费及工伤赔偿款13000元。
专家点评: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本案中,肖某虽然是试用期第一天,尚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肖某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在此前提下,肖某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单纯地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依据。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规定之情形)的,无论工作时间长短,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都应认定为工伤,并按工伤待遇获得赔偿。因此该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肖某的工伤赔偿费用。
专家提醒: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一定要注意收集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相关证据,如工作服、工资卡、工资单、考勤卡、暂住证以及其他一切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可以是书面证据,也可以是证人证言、录音证据、实物证据、电子证据等。
·甘霖 韩亚云 本报记者 方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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