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据 国 土 资 源部官网消息,国 土 资 源 部办公厅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沈阳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原则同意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 住 房 试 点 实 施 方案。
具体时间表出炉
2018 年,在租赁住房需求量较大的中心城区以及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肥东县、肥西县与市区相邻的城乡接合 部 开 展 试点工作。
2019 年 上 半年,在全市范围内多点推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形成新的住房供给常态。2019 年 下 半年,准备迎接省级国土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中期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至 2020 年 完成试点目标 5000套,建设面积约 45万平方米,其中:2017 年底启动试点项目,2018 年完成 1000 套,2019年完成 2000 套,2020 年完成 2000套。
租金与市场接轨
房屋租期。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与义务,单个房屋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5 年,租金一年一结算。
房屋租金。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可统筹考虑区位、配套、市场需求等因素,并参考周边市场物业价格水平,与房屋租赁市场接轨。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各环节加强监管,严控风险,在充分兼顾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投资主体各方利益的同时,理清各方权利与义务。
租赁行为统一管理
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建立租金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和租赁行为统一纳入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实现租赁信息统一归集、租赁行为统一管理,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建立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在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租赁备案、税务、工商等方面加强联动,建立规范有序的租赁市场秩序。
租户可享公共服务
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建立健全对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社会保障机制,承租人在义务教育、卫生服务、养老服务、社会保险、就业创业服务、住房公积金、户籍准入、民主政治权利、临时救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权益,参照《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优惠政策。实行政府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投资主体在税费、扶持和资金奖励等方面按照本市相关支持政策执行。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投资和经营集体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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