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时分,学生进入了校园,但教室的门却紧锁着,为了进入教室,学生想到了从窗户翻进去,然而,一名学生翻窗户跳下时,被另一名同学手中的铅笔刀划伤,手指神经受损,最终落下伤残。为了讨一个说法,这名学生将同学以及学校起诉至法院。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案情
翻窗被同学铅笔刀划伤
小晨(化名)与小锐(化名)同为肥东县店埠学区中心学校(下称中心学校)六年级的学生。
2016年3月31日中午,小晨上学到达教室时教室门没有开,小晨在翻窗时被旁边的小锐手中的铅笔刀划伤了左手大拇指根部。医院诊断为左手开放性外伤,神经损伤等。治疗期间,小锐方共给付小晨医药费1.4万元。经鉴定,小晨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因为赔偿事宜没能达成一致。小晨将中心学校以及小锐一方诉至法院,要求两方赔偿他各项损失共计10.3万余元,要求小锐方承担40%责任,学校承担60%责任。
谁的过错各方展开激辩
小晨称,学生进入学校后,在上课前学校未及时打开教室门,导致学生迫不得已翻窗进入教室,而且教室窗户未安装防护设施,学校也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因此学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小锐将其伤害,也应当担责。
小锐方辩称,小锐当时是出于好意在小晨翻窗时予以扶助,当时手中有铅笔刀无意间划伤小晨,并非有意伤害,学校在即将上课前未打开教室,未对教室窗户进行防护,存在严重过错。
学校则认为,事故发生是因为小晨和小锐在上学前私自翻越教室窗户打闹所致,两人对翻窗行为的不当性应有认知,小锐拿铅笔刀与人打闹误伤他人,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学校的责任是对学校纪律的管理存在一定疏漏”。
说法
法院:门未开窗无防学校有过错
肥东县法院审理认为,小晨上课前在教室门未开的情况下翻窗进入教室,其行为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应自承担部分责任。小锐手持铅笔刀意外划伤小晨,小锐方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小晨与小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课前开放校园大门时却未及时打开教室门,且窗户未安装防护措施,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次损害50%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综合小晨的实际损失作出判决,小锐方给付小晨1.1万余元;中心学校给付小晨4.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学校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吴梦君张剑
焦点:
教室门未开,学生小晨翻窗进入教室,不料其间被同学铅笔刀划伤致十级伤残,学校应承担多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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