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25日,郑师傅的一台挖掘机因涡轮增压故障,停放在肥东县长临河镇长临河幼儿园对面。经他人介绍,杨某前来修理。杨某在肥东县某汽配经营部从事汽修工作,其老板是张某,也是杨某的师傅。修理结束后,杨某以经营部的名义收取郑师傅修理费用600元,出具收据一份,注明修理项目为拆装增压机、机油壳和油管、马达、修电路,杨某和张某均签字。修理后,郑师傅雇的驾驶员仅将挖掘机开出100多米,挖掘机便起火。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排除电击和外来火源,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的可能。后因协商无果,郑师傅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及张某赔偿50万元。
焦点
车主:“起火与维修有关系。”维修者:“无直接证据能证明有关系。”
肥东县法院审理认为,消防的认定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的可能,而通过收据可见,杨某修理挖掘机时修理了电路。因而可确认,挖掘机起火原因主要是杨某在修理电路时没有确保电路安全,导致产生电路短路燃烧。而且杨某没有修理挖掘机的任何资质,张某经营的店也没有修理挖掘机的经营范围,两人在本起事故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虽然杨某表示已出师单独工作,损失应由他承担,但张某在收款收据上签名并加盖自己经营的汽修厂印章,张某应当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郑师傅自己将挖掘机交由没有修理挖掘机资质的人维修,修理后也没有进行细致的验收,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杨某和张某承担八成责任,赔偿郑师傅39万余元。
对此判决,双方上诉。其中郑师傅要求两人赔偿他车辆停工损失16万余元,他表示,自己以该挖掘机来维持生活,且该挖掘机上还有融资租赁费用及购车借款,现挖掘机已损毁,他赖以生存的基础不复存在,并背负着沉重的债务。
张某、杨某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杨某无资质维修电路,因此导致挖掘机短路燃烧,实际上杨某并未维修过挖掘机的电路。另外,无法确定杨某的维修行为与起火存在因果关系。
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收据可认定郑师傅与汽配经营部间形成了维修挖掘机的关系,维修项目中列明包含修电路。
结合相关证据,法院认定杨某之前的维修行为导致案涉挖掘机自燃的可能性更大。同时,一审认定张某与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但鉴于并无直接证据证实杨某的维修是挖掘机自燃的唯一原因,兼顾公平,合肥市中院将杨某和张某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为六成。近日,二审改判杨某、张某赔偿郑师傅29万余元。
吴梦君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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