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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016年12月7日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6-12-07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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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博艺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关于合肥腾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合肥博艺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庐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合肥腾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金邦、李修满:原告丁文枝与被告董金邦、李修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董金邦、李修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文枝借款本金元并支付利息元(利息暂计算至年8月日,之后自年8月日起以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元,公告费元,合计元由被告董金邦、李修满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启会、吴欢、长丰县安腾物流有限公司、高敬国、利辛县信捷运输有限公司、李意、荀晓荣、蚌埠金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晓玲、肖友、吴华永、邵娟、孙云飞、施恒超、张艳梅、蚌埠鑫韵物流有限公司、孙云飞、邵娟、刘长志、高永林、毛义芳、张金平、阜阳市万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路艳侠、王道近、怀远县双龙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 ()皖民初、、、、、、、、、、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增佳、查莹虹、安庆万华油品有限公司、庐江县康宁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政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刘晓珍:本院受理原告朱启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民初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波、张秀安:本院受理原告顾先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杨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先奎借款本金元,其中元自年7月日起按年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另元自年6月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并支付公告费元;被告张秀安对被告杨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郭爱权、郭爱飞:本院受理原告郭之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郭爱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之辅借款元,自年1月4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及公告费元;被告郭爱飞对被告郭爱权所欠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宋芳芳:本院受理原告叶根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宋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根普借款元,自年8月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及公告费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强、刘芳:本院受理原告赵兴新诉你们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李强、刘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赵兴新万元,自年2月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并支付原告垫付的公告费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玉保:本院受理原告鲍艳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原告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日内和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告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滁州金通联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滁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皖民初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元及逾期利息(分别从年6月日以代偿款万元为基数、从年7月日以代偿款万元为基数、年7月日以代偿款.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滁州金通联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滁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对被告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滁州金通联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滁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滁州金通联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滁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蓉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光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内森庄园B6幢室(合产字第号)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皖执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房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莉、肖冰、合肥冰利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梁有喜、梁友正: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有喜、梁友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有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偿款.元及违约金(截至年9月日为.元,之后的违约金以.元为基数,自年9月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梁友正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梁有喜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被告梁有喜、梁友正负担,公告费元,由被告梁有喜、梁友正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好、程涛、王剑: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好、程涛、王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偿款.元及违约金(截至年3月1日为.元,之后的违约金以.元为基数,自年3月2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程涛、王剑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程好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被告程好、程涛、王剑负担,公告费元,由被告程好、程涛、王剑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峰:本院受理原告彭辉诉被告李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辉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万元及应付利息.元(利息暂从年7月2日按年利率%计算至年8月日,款清息止),共计.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日和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锋、林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被告何锋、被告林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借款本金元和截至年9月日期间的利息.5元、罚息.元等。自公告之日起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正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伟洲:本院立案执行的陈玖红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皖执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执异号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你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传威:本院受理的原告贺刚与被告张传威、王长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向原告偿还借款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昌伟:本院受理原告朱正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朱正勤与被告张昌伟离婚;二、个人衣物及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元,公告费元,合计元,由原告朱正勤负担元,被告张昌伟负担元。 ”自公告之日起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臧伟诉被告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日和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耀辉:本院受理原告夏江平诉被告张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日和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正云、王满娥、操卫东、朱学珍、陈国华、孙颖、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南方灯饰经营部、安庆市南艺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亿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广厦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正云家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曹晓东、陆秋萍、刘宏、陈巧云、王国正、安徽中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豪仕堡体育有限公司、安庆市阳光华联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逯艳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恒丰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逯艳丽、曹宏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逯艳丽、曹宏江立即支付原告安庆恒丰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货款元及该款自年7月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日和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储炳炎、储孙灿:本院受理原告沈潘成诉被告储炳炎、储孙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储炳炎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沈潘成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年4月日前的利息为.元;自年4月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本金8万元、月利率2%计算利息);二、被告储孙灿对被告储炳炎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合计元,由被告储炳炎、储孙灿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华许周: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被告华许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滞纳金,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并返还车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日和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星耀:本院已受理原告吴结诚起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民初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孙琴、范德财、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程明根、储文华、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范超超、曹桂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孙琴、范德财、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程明根、储文华、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范超超、曹桂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民初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年9月日代偿本金及利息合计.4元、代偿款之后产生的利息.元(要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暂计算至年9月日起诉之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及年7月4日后至年8月日的保费金额.6万元,累计人民币.元;2、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将被告曹桂林位于安庆市迎江区宜城路#弘信花园8#3单元室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并优先受偿;3、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将被告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留置的价值为元汽车合格证的质押物进行拍卖并优先受偿;4、被告孙琴、范德财、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程明根、储文华、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范超超对被告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6、判令被告向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未能在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元的逾期违约金,按%的年违约金计算至还清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日和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合肥实方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年月日,该债权总额(竞价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万元。债务人位于合肥市金寨路号安徽国际商务中心B-,该债权由朱爱云、王文平、胡家宇提供担保(以自有商业用房、工业地产、住宅设置抵押)。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但国家公务员(不包含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且离职时间已超过三年以上的人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不包含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且离职时间已超过三年以上的人员)、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已于年1月日时-年1月日时通过淘宝资产处置平台举行了网上公开竞价操作。截至竞价期满,已有1人参与竞价,依据相关规定,在仅有1人参与网络竞价的情形下,须重新刊登公告征询市场。如公告期满,无其他竞价人报名,将视为本次网络公开竞价成交。特刊登此公告。

公告有效期: 7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7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钱盈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ianying@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阜南路号润安大厦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 -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

wangxiuye@cinda.com.cn

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

欲了解淘宝资产处置公开竞价情况,请登录淘宝网进行查询,网址如下:https://zc-paimai.taobao.com/auction/.htm?pk=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年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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