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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016年11月15日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6-11-15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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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骅市鹏发化工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783773,票面金额贰万伍仟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4月26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省合肥汽车锻件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长兴县大云电炉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沂水金鼎饲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779749,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2月4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徽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恒大变压器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3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沂水金鼎饲料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仙居县华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3099234,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6月6日,出票行九江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纵横机电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金一购机电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吴江豪顺工业用布厂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780240,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2月24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省合肥汽车锻件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安徽省恒泰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3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吴江豪顺工业用布厂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敏、吴勇:本院受理原告汤防震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42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程道能:本院受理原告汤防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42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丁宏桃:本院受理原告汤防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42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说体阿呷:本院受理原告梁立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准许原告梁立和与被告说体阿呷离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段光昌、丁玉侠、曹为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段光昌、丁玉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797600元及违约金(自原告代为支付贷款之日三日后按日万分之五累计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保证金47500元冲抵违约金);2、被告曹为庆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付后有权向被告段光昌、丁玉侠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650元,由被告段光昌、丁玉侠、曹为庆连带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瑞钢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东峰、朱莉: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合肥瑞钢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东峰、朱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合肥瑞钢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本金65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1688100元,并自2014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3.284%计算利息(含罚息),并对应付利息未付部分计算复利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对被告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交纳至保证金账户的975000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东峰、朱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东峰、朱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瑞钢商贸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永贞:本院受理原告董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吴永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董闯借款本金26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超过年利率6%)自2016年5月25日起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20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7020元,由吴永贞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吴永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飞虎:本院受理原告郑山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肥西县张大焕商店、肥西县上派镇百心缘商行: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两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6)皖01民初42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方的诉讼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翠湖苑超市: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6)皖01民初424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方的诉讼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丽珍: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6)皖01民初4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方的诉讼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彭其德、张玲:本院受理原告彭少华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军:本院受理原告荆荆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荆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荆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内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盛唯唯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刚:本院受理原告刘人铸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阳阳、席晓伟:本院受理原告杨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林泽民、林璐:本院受理原告盐业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林泽民、林璐:本院受理原告盐业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贝丽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贝丽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徽贝丽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肥金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及安装费328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纪毅:本院受理原告杜俊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安仓、张敏:本院受理原告袁贤海诉张安仓、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461号判决书“一、被告张安仓、张敏共同给付原告袁贤海货款470000元并自2015年12月18日起按月息1%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安仓支付原告袁贤海利息10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袁贤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晓媛、陈玲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纤纤妙语鞋业有限公司、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胡翠玲:

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特别特鞋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纤纤妙语鞋业有限公司、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胡翠玲:

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特别特鞋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晋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奇兴货运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红艳:本院受理原告陶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科锋、陆倩、陆远远、盛朝晖、王琳、王同英、刘跃举、方雪山: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2150、2151、2155、2160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铭:本院受理的原告向文中与被告许铭、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向文中工程款105万元,并支付利息207776元(自2016年3月2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欠付被告许铭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向原告向文中承担共同给付责任;三、被告许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向文中保证金10万元;四、驳回原告向文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34元,由向文中负担160元,许铭负担9737元,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237元。公告费800元,由许铭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宗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同柱与被告蔡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同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133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延期还款的利息人民币26400元(自2015年7月13日起,按照约定月利息2200元暂计算至2016年7月13日,此后利息计至货款完全付清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武辉、钟有菊:本院受理原告刘光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夏武辉、钟有菊还清借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二、要求被告自2005年11月24日起按月利息1分每月利息100月。至2016年5月30日付利息壹万贰仟陆佰元(12600元)后款清息止;三、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尤庆法、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先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尤庆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先明借款本金900000元,并支付借款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306000元(此后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尤庆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先明法律服务费30000元;三、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尤庆法追偿;四、驳回张先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24元,由张先明负担834元,尤庆法、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087元;公告费800元,由尤庆法、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永波、刘小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波、刘小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婉蓉、王传长:本院受理原告李云海诉被告徐婉蓉、王传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颖梅:本院受理原告许靖诉被告王颖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丹军: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杜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龙、杜琼、黄发粹:本院受理原告张平平诉被告王龙、杜琼、黄发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俊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传静与被告梁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梁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传静借款本金4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4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4年3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传静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彬:本院受理的原告姜雨丰与被告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程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姜雨丰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545元;二、驳回原告程彬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文进、巫建芬、费钦山、郭英、伊翠翠、王定勇、彭雅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松、谷艳艳、王飞、胡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昌友、李俊慧、魏家成、薛模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涵、王丹丹、孙梅、文良炎、吕鹏程、汪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胡太传、王文娟、杨昌举、邵伏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昌军、冯先英、芮昌元、张克兰、高英宝、葛晓妹、周业贵、丁忠梅、王世芹、陈金中;陈鑫、胡一览、张小龙;韩燕、丁晓红、曹庆明、郁抒庭、陆琍、张家斌、王先珍、盛习成,陈志坤、岳飞标: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8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784、4562、4560、4551、4549、4716、4711、44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国民、金国美、金仲瑜、余升亭、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叶春与金国民、金国美、金仲瑜、余升亭、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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