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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016年10月18日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6-10-18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2016年10月18日

刘胜东(340103197904031518):本院受理原告朱新伟与被告刘胜东、谢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9000元,违约金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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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国庆、张扬、张和友、刘安、夏振、韩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与董国庆、张扬、张和友、刘安、夏振、韩娜金融借款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153、3152、3145、318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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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黄德洲: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王娟、黄德洲信用卡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601、360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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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荣所:原告夏靖与被告黄荣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黄荣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8079.36元及利息145.72元并自2013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夏靖负担66元,由被告黄荣所负担15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黄荣所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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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原告夏靖与被告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5933.12元及利息287.37并自2013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6元,由夏靖负担196元,由被告李龙负担460元,公告费400元由李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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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云华:原告夏靖与被告杨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4040.39元及利息433.59并自2014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4元,由夏靖负担322元,由被告杨云华负担752元,公告费400元由杨云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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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家云:原告夏靖与被告郑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郑家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4110.66元及利息434.86元并自2014年3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2元,由夏靖负担318元,由被告郑家云负担74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郑家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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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锋、邹杨嫚:原告夏靖与被告刘华锋、邹杨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华锋、邹杨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8664.71元并自2014年8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元,由原告夏靖负担138元,由被告刘华锋、邹杨嫚负担268元,公告费400元由刘华锋、邹杨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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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贯:原告夏靖与被告李敏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敏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0453.82元并自2014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元,由原告夏靖负担80元,由被告李敏贯负担188元,公告费400元由李敏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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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原告夏靖与被告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43783.39元并自2014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4元,由原告夏靖负担610元,由被告李兵负担1424元,公告费400元由李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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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玉霞:原告夏靖与被告吴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玉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7368.23元及利息673.97元并自2013年9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夏靖负担540元,由被告吴玉霞负担1260元,公告费400元由吴玉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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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海:原告夏靖与被告赵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赵永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4333.02元及利息256.29元并自2014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元,由原告夏靖负担135元,由被告赵永海负担317元,公告费400元由赵永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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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磊:原告夏靖与被告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周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43783.39元及利息675.83元并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6元,由原告夏靖负担655元,由被告周磊负担1531元,公告费400元由周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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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原告夏靖与被告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1965.93元及利息215.98元并自2014年3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元,由夏靖负担137元,由被告王雪负担32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雪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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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亮:原告夏靖与被告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夏靖与被告高亮于2013年8月6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二、被告高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5341.34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元,由夏靖负担90元,由被告高亮负担21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高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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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国英:原告夏靖与被告余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余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7689.26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元,由夏靖负担265元,由被告余国英负担17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余国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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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飞:原告夏靖与被告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叶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82661.09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叶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1100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2元,由夏靖负担2400元,由被告叶飞负担76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叶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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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文骥:原告夏靖与被告袁文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袁文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8769.98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夏靖负担714元,由被告袁文骥负担30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袁文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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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仁龙、赵素琴:原告夏靖与被告韩仁龙、赵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韩仁龙、赵素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01623.79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韩仁龙、赵素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1500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8元,由夏靖负担1895元,由被告韩仁龙、赵素琴负担442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仁龙、赵素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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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忠庆、范薇:原告夏靖与被告怀忠庆、范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怀忠庆、范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99980.96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怀忠庆、范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86元,由夏靖负担3205元,由被告怀忠庆、范薇负担748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怀忠庆、范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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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方平:原告夏靖与被告李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方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74549.57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方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510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2元,由夏靖负担870元,由被告李方平负担203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方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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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杨:原告夏靖与被告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7088.26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夏靖负担84元,由被告李杨负担19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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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启政:原告夏靖与被告朱启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朱启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06478.63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启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8元,由夏靖负担1184元,由被告朱启政负担276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朱启政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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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家霞、王青松:原告夏靖与被告阚家霞、王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阚家霞、王青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74746.85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4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阚家霞、王青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4元,由夏靖负担832元,由被告阚家霞、王青松负担194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阚家霞、王青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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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炳武: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鲍炳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鲍炳武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40850.6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4515.58元(按照本金40850.6元,年利率24%,从2014年5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鲍炳武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3322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攀: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王攀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23364.8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9688.6元(按照本金23364.8元,年利率24%,从2014年2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王攀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983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俊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梁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梁俊峰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155765.33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71028.99元(按照本金155765.33元,年利率24%,从2013年12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梁俊峰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3608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王军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38505.33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7173.37元(按照本金38505.33元,年利率24%,从2013年12月31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王军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3341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宜庚: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周宜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周宜庚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71109.6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28870.5元(按照本金71109.6元,年利率24%,从2014年3月1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周宜庚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5999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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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洋: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余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余洋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11671.6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3672.66元(按照本金11671.6元,年利率24%,从2014年7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余洋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余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丁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丁余文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15530.13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5042.12元(按照本金15530.13元,年利率24%,从2014年7月1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丁余文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234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周: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周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87357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26614.77元(按照本金87357元,年利率24%,从2014年7月31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张周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6838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洪: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汪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汪洪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11159.74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5884.91元(按照本金11159.74元,年利率24%,从2013年8月31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汪洪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023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勇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29540.5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0792.13元(按照本金29540.5元,年利率24%,从2014年7月31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张勇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42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勇、康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杨勇、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杨勇、康勇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29629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0528.17元(按照本金29629元,年利率24%,从2014年5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杨勇、康勇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409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廖开喜: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廖开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廖开喜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88887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35199.25元(按照本金88887元,年利率24%,从2014年3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廖开喜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7445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照鹏: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曹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曹照鹏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46686.4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7522.96元(按照本金46686.4元,年利率24%,从2014年4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曹照鹏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3853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乃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朱乃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朱乃云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15562.13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3942.41元(按照本金15562.13元,年利率24%,从2014年10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朱乃云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17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刘琴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101076.5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42991.2元(按照本金101076.5元,年利率24%,从2014年1月31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刘琴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8644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卫磊: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卫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卫磊向夏靖偿还借款本金20332.67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3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暂计11562.51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卫磊支付律师费1751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胜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与芜湖六郞米业有限公司、芜湖瑞丰食品有限公司、陶善华、王胜梅、刘月琴、孙云俊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芜湖瑞丰食品有限公司、刘月琴、孙云俊对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哲伟、葛黄艳、邵哲骁、陈显音、雷达业、朱伟情、赖贤炯、吴静静、梅相国、王海燕、吴雪梅、罗海军、董阳华、孙绍林、胡惠红、章细发、翁丽娟、陈伟、梁欢、陈庆传、赵军、谷长青、秦刘、赵华、袁仲平、汪菊英、柳蔡娅、包能伟、张丽清、周利忠、卜寿花、牛琴、余永强、梁娟、梁支飞:本院受理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 (2016)皖0103民初3084、3086、3087、3088、3090、3092、3093、3094、3095、3096、3098、3101、3103、3104、3105、3106、3107、3108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童刚:本院受理朱守平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月18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捷、薛玲桥、合肥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59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磊、邵风灵:本院受理原告濉溪县大地制粉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磊、被告邵风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930号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邵风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濉溪县大地制粉有限责任公司欠款人民币9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9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濉溪县大地制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50元,由被告邵风灵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显鹤、孙永香:本院已受理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54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华康食品有限公司、方涛正、鲍娇娇:本院受理原告汪爱枝、汪学东诉你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48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川凯化工有限公司、夏俊辉、马东生、夏宏武、张文、郭守尧、瞿共军、吴玉华、刘中秀、单其均、黄德丰、刘晔、马静、周先年、王道华、宇世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川凯化工有限公司、夏俊辉、马东生、夏宏武、张文、郭守尧、瞿其军、吴玉华、刘中秀、单其均、黄德丰、刘晔、马静、周先年、王道华、宇世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本金450万元及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六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判令上述十六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5.5万元;四、判令上述十六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余枢、梁晶晶、沈义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551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陶余枢向原告支付代垫款346914.75元及违约金48842.54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7月15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2、梁晶晶、沈义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熊龙华、孙红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47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熊龙华、孙红菊共同向原告支付代垫款1370438.2元及违约金504674.53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5月20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合计1875112元。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建军、王瑞群、王健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55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讼:1、邵建军与王瑞群共同向原告清偿代垫款202059.5元及违约金123766.98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7月26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2、王健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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