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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016年10月21日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6-10-21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2016年10月21日

安庆市高阳进出口有限公司、安庆市宁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宁敏、宁结云、任红民、任长銮: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安庆市高阳进出口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500万元,利息、罚息908806.25元,复利47875.73元(暂计至2016年5月26日,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为央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21%,展期后贷款年利率为7.995%),此后产生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直至被告安庆市高阳进出口有限公司本息偿清时止;二、判令如被告安庆市高阳进出口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安庆市宁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有权就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宁敏、宁结云、任红民、任长銮对被告安庆市高阳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由上述六位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16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恒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凌盛商贸有限公司、黄建安、龚红颖、汪国军、陈玉红、汪国臣、曾叶双: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安庆市恒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98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332317.31元(合同约定年利率为8.7%,暂计至2015年6月21日),此后产生的罚息和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直至被告安庆市恒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本息偿清时止;二、判令被告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凌盛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黄建安、汪国军、汪国臣对被告安庆市恒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龚红颖、陈玉红、曾叶双以各自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对被告安庆市恒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由上述九位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07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甘利萍:本院受理原告王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2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甘利萍归还原告王杰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5000.00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现行利率水平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暂计至起诉时止);2、要求被告甘利萍承担本次诉讼所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汪毅、刘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汪毅、刘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汪毅、刘海燕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55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余宏敏、张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余宏敏、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余宏敏、张燕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55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秦代娣、叶自应: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秦代娣、叶自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秦代娣、叶自应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5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程翔、张利英:本院受理原告张爱华、程宏义诉你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8民终136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黄守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祥桥驾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守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210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新贤:本院审理原告赵玉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准许原告赵玉梅与你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袁自成、安徽省天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宝禹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袁自成、叶兴元、袁维利共同偿还货款11936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银行利息(现暂计9166.85元,总计128526.85元);2、要求被告安徽省天诚商贸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3、要求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友龙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85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58000元,2016年4月28日以后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和斌:本院审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23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 1、被告刘和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19066.62元及逾期利息114989元(计算至2013年9月15日,自2013年9月16日起以319066.6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保证金78000元冲抵逾期利息);2、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和斌负担7440元,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成云:本院审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23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赵成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28995.38元及逾期利息175849.11元(计算至2014年5月15日,自2014年5月16日起以928995.3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保证金48800元冲抵逾期利息);2、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赵成云负担7440元,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朝明、许中华:本院审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23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沈朝明、许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87396.16元及逾期利息217000.26元(计算至2015年2月15日,自2015年2月16日起以787396.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保证金41500元冲抵逾期利息);2、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朝明、许中华负担15230元,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840元。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鹤、程玉钢:本院审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22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 1、被告陈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74212.33元及逾期利息87757.77元(计算至2013年7月15日,自2013年7月16日起以575535.1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保证金47400元冲抵逾期利息); 2、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鹤负担11330元,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960元。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后兵、王翠:本院审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23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李后兵、王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5178.51元及逾期利息1894.93元(计算至2011年11月15日,自2011年11月16日起以95178.5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保证金39500元冲抵逾期利息,剩余部分冲抵本金);2、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后兵、王翠负担2000元,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4270元。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礼兵:本院受理原告胡为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胡礼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为民借款8万元并自2016年6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森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索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2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625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17250元(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6月26日,后期按月息2分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慧琼:本院受理原告吴昌磊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诗明、王兴博:本院受理原告李二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万多玉:本院受理张晓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黎虹:本院受理原告李星星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本院(2016)皖0102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黎虹:本院受理原告程帮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本院(2016)皖0102民初541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明校:本院受理原告王辉与被告王明校、徐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被告王明校、徐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辉借款本金40万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王辉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68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1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713元,由原告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成军、赵世萍:本院受理原告沈建诉被告胡成军、赵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完爱林:本院受理原告沈年叶与完爱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51247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卓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瞿其安、瞿必德、瞿其忠、瞿必刚、瞿其满、瞿必传、刘世德、余宏超、陈明升、刘家福、瞿德田、范德明、刘世文、刘家龙、李富东、费维扬、瞿德伍、袁中华、李长付、瞿其明、瞿其桂、施运芝、瞿德福、瞿必好、费广柱、瞿德国、付后山、袁存华、刘世珍、袁学仓、袁存业、魏发菊、葛守敏、费维忠、谢风林、李长发、袁存文、张自凤、周贤玉、刘宗树、刘功业、刘功超、瞿其杆、施运贵、刘千成、侯世才、施运有、侯俊龙、袁存保、袁中荣、施运保等土地承包经营户与你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五十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志明:原告崔兴兰与被告胡爱国、胡一凡、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胡爱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兴兰本金2199849.37元并支付利息61752.63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其中134549.37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以134549.3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其中20653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12月11日起以20653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志明在继承李玉梅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崔兴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263元,由原告崔兴兰负担21263元,被告胡爱国、李志明共同负担2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志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卓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保发、瞿德元、胡家凤、蔡自珍、刘家贵、朱南海、瞿其飞、刘宗平、周金海、刘大英、侯俊标、陈财友、郑志友、谷长江、刘宗付、袁世凡、夏志云、王业菊、刘家兵、袁学友、余成英、袁世良、李兴明、瞿其传、刘宗华等土地承包经营户与你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十五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淮南市重里选煤有限公司、安徽泰云达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五案,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一安徽省润伟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于承担担保责任,向债权人徽商银行合肥合作化路支行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原告违约金;判令原告对被告三叶林提供的反担保质押物即淮南市重里选煤有限公司50%股权,在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二查伟、被告三叶林、被告四安徽泰云达能源有限公司、被告五淮南市重里选煤有限公司、被告六胡立生、被告七卢燕对被告一安徽省润伟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应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七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219、6221、6223、6230、623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吴学艺、刘丹、安徽盛格恒贸易有限公司、合肥旭晖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东艺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顺捷堡利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东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东艺石业有限公司、合肥和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闽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沃达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家饰界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腾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腾辉物流有限公司、安徽嘉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刘海、黄玉香、顾国、王木水、苏素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为其代偿的贷款本息共计10046484.56元,支付原告违约金1004648.46元,同时承担原告的实现债权费用14900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三提供的反担保抵押物在上述应付款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二十一对被告一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二十一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05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月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晟、操莉莉:本院受理原告张梅与被告陈晟、操莉莉、李玉兰、冯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9月20日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原告张梅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2016)皖0103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并改判被告李玉兰对被告陈晟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本案的上诉费由被告陈晟、操莉莉、李玉兰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仲国、丁煜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余仲国、丁煜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卓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侯俊洲、李绍友、侯世林、金秀兰、金运文、瞿其俊、瞿其兵、袁存武、袁中玉、费广东、袁学道、丁家芝、施国金、金运武、瞿德维、刘世堂、瞿德平、刘世和、瞿俊、周业顺、瞿其法、侯世和、袁存培、周业林、刘宗良、张圣勇、李广珍、沈光杰、赵桂英、刘世才、孙保银、瞿敏谦、瞿其洋、范德玉、侯俊新、瞿其友、瞿其庆、金自能、余章文、费维云、费维龙、李新贵、瞿贤进、瞿德发、李新楼、袁学文、王学荣、郑章傲、孙汉霞、袁学权、刘宗保、瞿其宝、胡志英、刘家胜、瞿其国、付守仓、金自孝、袁存安、袁世怀、刘功明、侯俊忠、袁存章、袁德山等土地承包经营户与你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六十三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闫国喜、李俭梅: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省企业经营与管理研究会与被上诉人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闫国喜、李俭梅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纠纷一案[案号:(2016)皖01民终452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审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洪根全、程志萍:本院受理姜群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1721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洪根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姜群货款1843988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驳回原告姜群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至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万浮商贸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孙风英与被执行人安徽省万浮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安徽省万浮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皖AWF036号小型汽车予以评估,经评估上述财产价值人民币23750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皖中信估字(2016)SF152-A3价格评估报告书和(2016)皖0111执109号之三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晋峰、万丽平:本院受理原告鲍琛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明青:本院受理原告宋业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明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宋业贤借款82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70元,由被告李明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晨:本院受理原告周丹诉被告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4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维传:本院立案执行的臧永芳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财产评估报告书、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1、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中信房估字(2016)SF110-A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总价92.08万元,单价9638元/m2;2、如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在接到评估报告书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拍卖被执行人刘维传名下所有位于合肥市经开区康利园小区3-109室房屋(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屋)一套。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陆圣明、徐明翠:本院受理原告陈振宇、吴海燕诉被告陆圣明、徐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确认被告陆圣明向原告陈振宇借贷本金60万元,利息13.8万元的事实;2、依法判令被告陆圣明偿还原告陈振宇欠款及利息共73.8万元,被告徐明翠(陆圣明妻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辉、许恩玲:本院受理原告李武诉被告程辉、许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程辉、许恩玲立即向原告李武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期间的利息34233元,本息合计684233元,2016年6月7日至欠款还清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月息2%另计;2、确认本案所涉抵押行为有效,原告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仕道:本院受理的安徽省聚龙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24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机构选择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拍卖机构的时间地点为本通知送达之日后的下周二下午3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摇号大厅进行,届时你可到场见证。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曹仕道名下的奥迪牌皖AJE389小型汽车一辆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鹏、合肥乐利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国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27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永全:本院受理原告曹立新诉被告李永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李永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曹立新支付燃油补贴14297.75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宜秀民二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范毅:本院受理原告张守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38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贷本金7.5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2005年9月10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止按照年利率9.6%支付借款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3日利息为人民币72690.4元);3、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宏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张敏:本院受理的原告顾庆同与被告安徽宏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张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路: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雷与被告张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明伦、王芳: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即(2016)皖0121民初第2973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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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院公告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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