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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016年10月27日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6-10-27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2016年10月27日

合肥中毅祥商贸有限公司、合肥雅筑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玖伍商贸有限公司、邓双梅、张孝文、燕玉梅、邓雅文: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中毅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221753.59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均自2016年3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对被告合肥雅筑商贸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屯溪路与巢湖路交口金湾嘉园2#、3#楼6-111/6-211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38454号)、位于屯溪路与巢湖路西北交口金湾嘉园1#楼104/204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53620号)、位于屯溪路与巢湖路西北交口金湾嘉园2#、3#楼6-107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35483号)房产,被告安徽玖伍商贸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屯溪路102号金湾嘉园2#商业6-104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63738号)、位于屯溪路102号金湾嘉园2#楼12-2307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63736号)房产,被告张孝文抵押的位于合经区松林路426号一方城市花园6幢404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22743号)房产,被告邓双梅抵押的位于合经区松林路426号一方城市花园6幢204室(房地产权证合产字第110122746号)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邓双梅、燕玉梅、邓雅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合肥雅筑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玖伍商贸有限公司、邓双梅、张孝文、燕玉梅、邓雅文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中毅祥商贸有限公司追偿。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包能伟,柳蔡娅、潘海洲,徐玲,安徽省三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亚、袁松,王琼、陈绪申,孙守珍、陈奶榜,徐文雅、詹异敏,程小明,合肥尚娜商贸有限公司、徐崇长,林金莲、周军,秦家芳,合肥超润工贸有限公司,安徽凯洋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九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373、7375、7376、7378、7379、7381、7382、7383、744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苏萍,钱桂洪,合肥市永康奥特杯业有限公司、张立梅,周磊、合肥美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光明,胡玲霞、陈其力,江林丽,吴荣林,陈梅玲,章丕华,郑金银,饶联雄,章秋燕、梅果弟,周旋,章细发,翁丽娟,林永轻,梅雪艳,吴清红,陈招洪,安徽省泰盈格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陈庆德、阮宏梅、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刘利、金凤、刘辉、李兰、合肥天桥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564、3580、3581、3583、3615、3618、3292、3354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田霖:本院受理原告张连生与被告田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田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连生借款本金272600元,并支付利息87640元;二、驳回原告张连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62元,由张连生负担657元,田霖负担6605元。公告费800元,由田霖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青、许文霞、刘光曙、王立翠、张显宝、刘玉珍: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989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山华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安徽中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陈玲斐、刘晓斌、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万泰特钢有限公司、林华情、林木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898、685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变更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与提出答辩状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晁体军、施彩玲: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57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罗耕稳、周耕菊、陈祖宏、杨桂芳、陈祖祥、许慧琴、黄孝先、崔有梅、宋林、黄丽丽、王敏、毛红: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4741、4749、4750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

其中第4741号判决如下:1、被告罗耕稳、周耕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303.59元、利息13286.03元、罚息27841.1元(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25日,之后罚息以270303.59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06‰的1.5倍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4749号判决如下:1、被告黄孝先、崔有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737.4元、利息167.53元、罚息6530.2元(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25日,之后罚息以31737.4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51‰的1.5倍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4750号判决如下:被告王敏、毛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罚息17294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徐州国丰商贸有限公司、杨洪珍、张贯银、铜山县珍利选矿厂:本院受理原告中钢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1、被告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本金4074488.03元及违约金 (违约金自2013年12月19日起以4074488.03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顺延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7500元;3、若被告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对被告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抵押的78m2平烧系统及配套设备(1台套)、小电厂全套设备(1台套)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徐州国丰商贸有限公司、杨洪珍、张贯银、铜山县珍利选矿厂共同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辉、袁虹、沈国华、张森、徐滨、戴秀珍、罗克锦、张进:本院受理原告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判令:1、王辉、袁虹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9982.28元,罚息41398.91元,合计291381.19元(以上利息及罚息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为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3月25日,款清息止);2、沈国华、张森、徐滨、戴秀珍、罗克锦、张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万峰、合肥麦莎纸业有限公司:关于李婷婷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李婷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源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代理销售委托合同》;2、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共计20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起诉时为50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凤凰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淼媛窗帘经营部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因清理窗帘店内的下水道污水赃物产生的保洁费800元;2、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污染毁损及装潢等直接经济损失暂定10000元,实际损失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3、被告赔偿原告无法经营造成的营业损失暂定10000元,实际损失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以上合计208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联广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联广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维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联广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联广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160000元及占用资金损失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文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诉被告唐文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2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阔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振兴钢构件有限公司、合肥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凯、宋忠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润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阔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振兴钢构件有限公司、合肥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凯、宋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此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莉:本院受理原告张国燕诉被告赵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此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惟、晋方晋:本院受理原告范圣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叁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约定未还款的利息为每月2%,计7200元(按实际借款日期计算,直至款清为止);3、判令被告人(担保人)负有本案连带担保偿还责任,并承担利息;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向野:本院受理原告罗恩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向野立即偿还原告本金款合计200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利息款至法院判决确定支付届满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友增: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物盈货运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货款15613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运费15395元;以上共计17152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张锋: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93838.99元,并支付利息21619.97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之后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即年利率5.39%计算至款清之日)、复息74.73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之后复息计算至款清之日)、罚息69.75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息,之后罚息计算至款清之日)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4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位于合肥市经开区翡翠路翡翠花园9幢503室(房权证合庐字第8130061482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优先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宁仁豹、张加菊:本院受理原告杨多云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给原告医疗费:27256.35元;床位费: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6853.2元;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1850元;残疾赔偿金:5117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财产损失:80元;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99867.95元。2、判令被告三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本案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福宝、安徽绿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执行的刘启瑞与陈福宝、安徽绿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陈福宝下落不明,安徽绿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歇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6)皖0522执476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127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方式计算)。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1241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78787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含山县人民法院

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正:本院受理原告郭之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刘宗平:本院受理含山县环峰腾飞钢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522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5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环峰学生书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522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5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程翠翠: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程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391.81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总计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167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为和:本院受理原告孙波波诉你及安庆市凯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9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决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货款合计人民币63184元;2、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陈必宏:本院受理原告曹惠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曹惠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曹惠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钱小兵、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红梅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5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钱小兵立即支付原告拖欠的就餐费15800元整;2、判令被告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陶晓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徽省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陶晓光向原告安徽省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00000元及其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陶晓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曹东杰:本院受理原告汪国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汪国军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曹东杰立即归还原告汪国军借款763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曹东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友强、盛敏才:本院受理原告安庆隆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庆隆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友强立即归还原告安庆隆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2、被告盛敏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友强、盛敏才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立会、郑之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大观区长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立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大观区长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7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刘立会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安庆市大观区长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郑之云抵押的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1189号安庆碧桂园凤凰商业中心商业街203室、103室房屋所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郑之云对被告刘立会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郑之云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刘立会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庆市大观区长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0元,由被告刘立会、郑之云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郑之云、刘立会: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大观区长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郑之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大观区长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7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郑之云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安庆市大观区长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郑之云抵押的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1189号安庆碧桂园凤凰商业中心商业街202室房屋所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刘立会对郑之云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中以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刘立会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郑之云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庆市大观区长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0元,由被告刘立会、郑之云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张亚桃: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张亚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2522.2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总计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632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祖才: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李祖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3163.33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总计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7073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陆梦彦、陆可锦、柳建荣、汪卫东、江宜和、姜猛、方世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合茂商贸有限公司、陆梦彦、陆可锦、柳建荣、汪卫东、江宜和、姜猛、方世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代偿款3948597.05元及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徐兵建、王芳珍:本院受理原告徐树诉被告徐兵建、王芳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6)皖0811财保287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龙枝、严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公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龙枝、严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龙枝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6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3.2‰);被告严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东芹、陈文发、房淑珍: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东芹、被告陈文发、被告房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和利息、罚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耕稳、周耕菊: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罗耕稳、被告周耕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95万元和利息、罚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谷亚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谷亚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桂梅、马之平: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刘桂梅、马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桂梅、马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299100.98元及利息(至2016年3月20日止的利息为35445.89元,之后的利息以欠付本金加上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9.75‰,每季度为周期,累进计算至付清时止)。二、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对被告刘桂梅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淮新村15幢506室房屋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利。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俊、李萍:本院受理的宋丰明与你们及安徽舒城县玉河羽绒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琦绒羽绒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诉讼请求第一项与被告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楚瑞宝、余敏:本院受理原告陈强诉被告楚瑞宝、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道杰:本院受理原告王东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30日内归还原告王东辉借款100000元,并自2013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六安市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潘长春、潘亚龙、雷耀胜、徐宜满、夏传清、潘成晨、潘长春、徐珩: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安粮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邸大立、六安市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潘长春、潘亚龙、雷耀胜、徐宜满、夏传清、潘成晨、潘长春、徐珩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1502执1298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16)皖1502执1298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执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本院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抵押物非住宅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到本院办理有关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通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到本院履行办理有关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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