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经济纠纷发生争执,怒火中烧的男子竟挥拳相向,致使他人轻伤。日前,肥东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的一起案件,因为故意伤人吴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的刑罚。
据了解,今年30多岁的吴某某是肥东县店埠镇人,今年2月6日晚,在肥东县店埠镇桥头集路瑞士花园西门北侧路边务工回来的吴某某与晋某某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控制不住脾气的吴某某随即挥起拳头向晋某某打去,因为躲闪不及,晋某某的右眼部被打伤。第二天,吴某某便因殴打他人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随后经肥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晋某某的右眼伤情为轻伤二级。看到自己惹下大祸,后怕不已的吴某某遂于5月18日来到了肥东县公安局店埠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随后吴某某还与晋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晋某某的谅解。5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吴某某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取保候审。7月12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将吴某某提起公诉。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做出上述判决。
(杨文政 本刊记者 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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