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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016年9月7日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6-09-07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2016年9月7日

吴志争、李影:本院受理原告王培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02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袁世杰:本院受理原告刘桂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袁世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桂云借款70000元,并自2016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袁世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桂云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袁世杰:本院受理原告胡章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袁世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章富借款50000元,并自2016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袁世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章富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聂爱涛、莫玉玲、胡俊峰、孙明莲、胡俊龙、蔡祥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俊峰、孙明莲、聂爱涛、莫玉玲、胡俊龙、蔡祥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艳: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966.11元及违约金636.3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王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绎健、吴义文:本院受理原告徐勇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4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请;2、本案一审、二审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益辰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舒雷、金任洁:本院受理原告张放诉你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1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建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王建军向夏靖偿还借款本金44016.36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3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暂计25030.64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王建军支付律师费3791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希友: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程希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程希友向夏靖偿还借款本金15562.12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4年8月30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暂计5861.73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程希友支付律师费116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军军、沈郑婷: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方军军、沈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方军军、沈郑婷向夏靖偿还借款本金20332.71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4年8月30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暂计7658.65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方军军、沈郑婷支付律师费1516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德林、吴佳佳: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吴德林、吴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吴德林、吴佳佳向夏靖偿还借款本金147578.68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3年12月15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暂计80971.5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吴德林、吴佳佳支付律师费12527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开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韩开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韩开斌向夏靖偿还借款本金26865.35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暂计14435.65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韩开斌支付律师费2264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本和: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李本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李本和向夏靖偿还借款本金71526.6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4年1月28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暂计37146.15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李本和支付律师费5945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静: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徐静向夏靖偿还借款本金42355.87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4年5月15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暂计18975.43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徐静支付律师费3339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传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刘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刘传波向夏靖偿还借款本金46087.38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3年8月30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暂计28574.18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刘传波支付律师费4109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鸿: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李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李鸿向夏靖偿还借款本金55020.4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4年6月15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暂计23512.05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李鸿支付律师费4272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林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徐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徐林勇向夏靖偿还借款本金46381.89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4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暂计22665.28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徐林勇支付律师费377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迎庆: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许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许迎庆向夏靖偿还借款本金49518.42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4年4月15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暂计23174.62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许迎庆支付律师费3965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国香: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余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余国香向夏靖偿还借款本金22008.2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4年6月15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暂计9404.84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余国香支付律师费1709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宏: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宏向夏靖偿还借款本金35075.53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3年9月15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暂计21372.69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张宏支付律师费3106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成功: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成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成功向夏靖偿还借款本金55020.56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3年11月30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暂计30738.15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张成功支付律师费4705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人民法院

杨升:本院受理原告雍姗姗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升:本院受理原告章小姐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舒捷与被告谢振军、第三人合肥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一审判决,现谢振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祥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71952.4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30192.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自违约之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4月23日,其后按上诉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志红: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长银与被告杨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长银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款清时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进: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华庭与被告黄进、席庆宏、刘要文、朱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朱明东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为被告朱明东对上述债务不予以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于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艳龙:本院受理原告李慧慧与被告何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慧慧请求判令:被告何艳龙偿还借款本金330000元,利息1459.2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11日,此后按月息2%计算顺延至判决生效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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