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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016年9月28日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6-09-28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2016年9月28日

胡润泉:申请执行人许铭、许陈琛、孙文武、李荣仙、刘文、周宗平、张玉斌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及涉案财产评估报告书(登记在胡润泉名下位于肥西县上派镇杨桂塘市场内2幢7、8号,产权证号2013006854的房产,经委托肥西双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涉案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结果为人民币1601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本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交纳重新评估费用,逾期未提出并交纳重新评估费用的,即视为无异议,且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涉案财产清偿债务。

肥西县人民法院

秦国安、秦国权、陈敏、金军、王晓娣、孙中平、鲍云桃、李宽华、葛庆宗、丁仁飞、丁增兰、李春节、陈建群、孙中平、鲍云桃、陆玲、王峰、王自宽、吴翠莲: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670、6673、6674、6675、6676、6677、6678、667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秀兰:本院受理胡茂涛诉你、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淮南分公司、淮南东华实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年度皖0122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另,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书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公司的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叶龙海、程张根:本院受理原告江东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浩淼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浩淼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告费169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卫国:本院受理原告刘同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5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建龙:本院受理原告陆勤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关立国:本院受理原告陆勤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5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岗、白丽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沃尔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耿连第申请宣告耿红利死亡一案,经查:耿红利,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合肥钢铁公司焦化厂职工宿舍,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3509140525,于1994年8月25日在离家后走失,下落不明已超过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耿红利本人或者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倪良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亚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倪良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3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垒泉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739-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坤、费章君:原告陈基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刘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基平借款本金人民币4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每月2%计算,自2014年8月5日起,以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坤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5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俊:关于俞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微微、国艳:原告国庆海与被告朱微微、国艳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继承人国斌对其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北含山路54号6幢404室(产权证号:合产110201112号)房屋所享有的50%产权由原告国庆海、被告朱微微、国艳继承(即整个房产分割比例为:国庆海享有六分之一的产权、被告朱微微享有三分之二的产权、国艳享有六分之一的产权);二、驳回原告国庆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原告国庆海负担2134元,被告朱微微负担8533元,国艳负担213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朱微微、国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网天数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王宗元:原告黄训坚与被告合肥网天数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王宗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合肥网天数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训坚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560000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28日,之后的利息自2015年9月29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宗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合肥网天数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王宗元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传俊:原告王卓为诉被告邵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邵传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卓为借款本金33591.02元及截至2015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13346.83元;二、驳回原告王卓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2元,由原告王卓为负担3278元,被告邵传俊负担103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邵传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俊杰:原告王卓为诉被告方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方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卓为借款本金40166.35元及截至2015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17566.08元;二、驳回原告王卓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原告王卓为负担3914元,被告方俊杰负担123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方俊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传归:原告王卓为诉被告夏传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夏传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卓为借款本金35186.52元及截至2015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13980.78元;二、驳回原告王卓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8元,由原告王卓为负担3434元,被告夏传归负担108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夏传归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尚华:原告王卓为诉被告孙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孙尚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卓为借款本金40000元及截至2015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18293.33元;二、驳回原告王卓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2元,由原告王卓为负担3824元,被告孙尚华负担120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孙尚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盛大春:原告王卓为诉被告盛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盛大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卓为借款本金20673.66元及截至2015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7800.86元;二、驳回原告王卓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4元,由原告王卓为负担1926元,被告盛大春负担60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盛大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梦秋:原告王卓为诉被告孙梦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孙梦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卓为借款本金19007.61元及截至2015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8312.66元;二、驳回原告王卓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原告王卓为负担1961元,被告孙梦秋负担61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孙梦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群:原告王卓为诉被告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卓为借款本金14043.6元及截至2015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5579.99元;二、驳回原告王卓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89元,由原告王卓为负担1215元,被告李群负担38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贾贤胜:原告王卓为诉被告贾贤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贾贤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卓为借款本金41893.31元及截至2015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16645.61元;二、驳回原告王卓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4元,由原告王卓为负担3849元,被告贾贤胜负担121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贾贤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葛建:原告王卓为诉被告葛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葛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卓为借款本金41988.77元及截至2015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16683.54元;二、驳回原告王卓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2元,由原告王卓为负担4113元,被告葛建负担129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葛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石春传:原告王卓为诉被告石春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石春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卓为借款本金25909.12元及截至2015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10812.74元;二、驳回原告王卓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8元,由原告王卓为负担2666元,被告石春传负担84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石春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军:原告安徽仁义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仁义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9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9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4年7月2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仁义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王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浅: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陈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2042.89元,并自2014年7月31日起以22042.8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74元,原告夏靖负担514元,被告陈浅负担136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凤台县国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华能工贸有限公司、凤台县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谢国杰、韩雪、吕超、王琴,刘月溶、裴芳文、任新亚、董萍萍:本院审理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台县国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华能工贸有限公司、凤台县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谢国杰、韩雪、吕超、王琴,刘月溶、裴芳文、任新亚、董萍萍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339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偿付原告代偿款5053187.67元及违约金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本院审理原告王胜利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867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原告保证金750000元及赔偿金75000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审理原告安徽三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988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支付酒款557968元及利息损失56688.24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安徽台塑塑胶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013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5212.22元,并支付违约金20822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正好、孙冬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朱正好、孙冬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成琪:本院受理原告何德丽与你(2016)皖0102民初302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学兵: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同与你(2016)皖0102民初302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华兵、邱成香、张彪: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5983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决:1、被告陆华兵、邱成香共同偿还原告为其代偿按揭款118894.76元,截止至2016年7月31日的逾期利息136263.31元,共欠付255158.07元,此后逾期付款利息以代垫款118894.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2、被告张彪对陆华兵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以上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志官、武克红、杨守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5982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决:1、被告马志官、武克红偿还原告为其代偿按揭款139243.54元,截止至2016年7月30日的逾期利息143071.15元,此后逾期付款利息以代垫款139243.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被告杨守田对马志官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以上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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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加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5586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决:1、被告陈加良偿还原告为其代偿按揭款114980.73元,截止至2016年7月20日的逾期利息198320.22元,此后逾期付款利息以代垫款114980.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被告余道喜对陈加良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以上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兰英、张茂新、张茂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5981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决:1、被告李兰英、张茂新偿还原告为其代偿按揭款40720.61元,截止至2016年7月31日的逾期利息41254.77元,此后逾期付款利息以代垫款40720.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被告张茂军对李兰英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以上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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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评论:(法院公告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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