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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016年9月30日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6-09-30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2016年9月30日

陈旭运:本院受理原告王新科诉被告陈旭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红林:本院受理合肥亚星玻璃有限公司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叶耀苍:本院受理原告杨正权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叶耀苍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杨正权定作物价款5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少伯: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第27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群伟、丁章贵:本院受理原告娄尔琴诉被告王群伟、丁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36万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德琼、合肥享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童智诉被告刘德琼、合肥享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德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童智借款本金350000元及截至2016年1月14日的利息69766.67元,以后的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享亚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肥享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德琼追偿;三、驳回原告童智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610元,由被告刘德琼、合肥享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德琼:本院受理原告童智诉被告刘德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德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童智借款本金14.5万元及截至2016年1月14日的利息16070.33元,以后的利息以14.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324元,由被告刘德琼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盖守平: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强诉被告盖守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的购房转让协议有效;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焕华:原告夏靖诉被告王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焕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3744.4元并自2014年5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元,由原告夏靖负担172元,由被告王焕华负担404元,公告费400元由王焕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安徽省钢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张世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安徽省钢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张世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8万元、首期半年租金24万元、物品转让费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直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安徽省钢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90元,由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0元,由被告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和安徽省钢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9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和安徽省钢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3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家义、宣守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云龙与被告彭家义、宣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6.4万元(利息自2015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9.6%的标准暂计至2016年8月13日,此后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韦卿:原告夏靖诉被告韦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韦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7166.59元并自2014年5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8元,由原告夏靖负担300元,由被告韦卿负担698元,公告费400元由韦卿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慧、邓士文:原告夏靖与被告周慧、邓士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周慧、邓士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4110.66元并自2013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元,由原告夏靖负担310元,由被告周慧、邓士文负担726元,公告费400元由周慧、邓士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甲丰:原告夏靖与被告汪甲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汪甲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7891.07元并自2014年5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原告夏靖负担219元,由被告汪甲丰负担511元,公告费400元由汪甲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祥遥:原告夏靖与被告王祥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祥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53422.7元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0元,由原告夏靖负担651元,由被告王祥遥负担1519元,公告费400元由王祥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尹成:原告夏靖与被告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尹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4658.32元并自2015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夏靖负担57元,由被告尹成负担133元,公告费400元由尹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磊:原告夏靖与被告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曹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6485.98元并自2014年8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元,由原告夏靖负担98元,由被告曹磊负担230元,公告费400元由曹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彭:原告夏靖与被告阮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阮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7897元并自2013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元,由原告夏靖负担67元,由被告阮彭负担157元,公告费400元由阮彭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曙光:原告夏靖诉被告吴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曙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4110.66元并自2014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原告夏靖负担306元,由被告吴曙光负担714元,公告费400元由吴曙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良辉:原告夏靖与被告李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良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1964.53元并自2014年3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夏靖负担131元,由被告李良辉负担307元,公告费400元由李良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耀:原告夏靖与被告黄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黄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3127.23元并自2014年3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元,由原告夏靖负担152元,由被告黄耀负担354元,公告费400元由黄耀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铜陵市隆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建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铜中民二终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伟奇石馆、佟伟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伟奇石馆、佟伟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伟奇石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43128.86元,并自2016年1月8日起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若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伟奇石馆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则原告有权对被告佟伟杰抵押担保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501号春晓花园3幢2402/2402上房产(合蜀字第8140075286号)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佟伟杰对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伟奇石馆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浩、安庆市鑫海网络信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思雅、姜婷、汪舒、刘成、朱志平、吴玑祥、张龙龙、程伟、姜华敬、陈伟龙、刘伟、鲍宽训、冯亮亮、陈龙、毕翰燊、王诚、江昊、万钟霖、马腾飞、韦志强、钟嘉伟、张宇、麻宗强、李婷婷、宁德星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的二十五个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663-01680号、第01682号、第01682-01688号、(2016)皖0811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二十五个案件判决内容均为:一、被告安庆市鑫海网络信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以个人身份信息在趣分期、人人分期、优分期等平台为被告购买手机等产品应付的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二、被告孙明明、金全安、尹君钊、张浩、梁宵、耿世波对上述第一项的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胡涛:本院受理原告胡国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唐松、唐佳佳、沈秋风、卢睿:本院受理原告高雪彬诉被告马羊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唐松、唐佳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沈秋风、卢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依法判令被告马羊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唐松、唐佳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沈秋风、卢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赔偿原告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失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71566.3元;二、由八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龙金忠:本院受理原告龙菊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何义国:本院受理原告程来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徐华庆、姚桂花:本院受理原告王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57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珏:本院执行的林立与王珏、胡开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5)含法执字第00224-3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将被执行人王珏所有的位于含山县环峰镇梅山路东侧的3-A楼304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含山房权证环峰字第07002388号)作价24196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林立。房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含山县人民法院

王世月、张帮俭: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大东门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尚娜商贸有限公司、詹异敏、程小明:本院受理原告周芹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玉剑:原告合肥市求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玉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求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49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9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求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470元,由被告王玉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祁玉杰: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 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15000元; 3、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1920元,本金、违约金合计136920元(暂计至2016年3月15日,以后按协议约定每日千分之一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余长城: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 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 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 3、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58436元,本金、违约金合计228436元(暂计至2016年3月15日,以后按协议约定每日千分之一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宏睿: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 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 3、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56400元,本金、违约金合计156400元(暂计至2016年3月15日,以后按协议约定每日千分之一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翟坤明、陈甜甜: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28000元;3、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68224元,本金、违约金合计196224元(暂计至2016年3月15日,以后按协议约定每日千分之一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汇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下列资产经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现对如下述财产进行变卖,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次变卖的标的物: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包公学府12幢301室(产权证号:肥东054511)的房屋;二、变卖底价:房屋按现状以648000元的价格起变卖;三、变卖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四、变买方式:有意购买者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单位持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交纳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办理登记手续。如有多人申请购买者的,以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本次变卖因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保证金交纳账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开户行:中信银行合肥璟泰大厦支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义球、杨桂明、沙金奎、李本凤、孟祥意、周芳、周延利、汪万平、牛海兰、刘世忠、王良凤、刘海、王萍萍、刘俊先、孙国曾、张小龙、戴思美、张大任、查伟、叶林、王剑、许小丽、陈长福、张志能、董慧玲、张志静、时菊华: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303、5304、6141、6142、6144、6138、6133、6145、6134、6136、614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2、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用于抵押担保的房产就上述1、2项诉求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5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庆福、吴启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陈庆福、吴启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姚林、李友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姚林、李友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国松、顾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潘国松、顾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建旗、张丽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建旗、张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纪鹏、舒启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纪鹏、舒启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33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现代物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3)合民一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合肥现代物流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公开拍卖三次,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变卖;现对流拍的房产【用途:商业服务】,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进行变卖。附变卖须知:1、变卖标的物:合肥现代物流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列房产(预售许可证:20100240号)。一、馥邦商务广场商业楼2号21间商铺;二、馥邦商务广场商业楼3号31间商铺。上述变卖的具体房产详见【《馥邦商务广场2号、3号楼变卖房号、保留价清单》】;2、按照现状分别变卖,其保留价总价为30007227.6元;3、保证金按照每个房号商铺变卖保留价的15%交纳;4、变卖成交价款在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5、变卖成交后过户所需税费、产权过户按法律规定办理;6、除在相关媒体公告之外,应当在拍卖五日前在拍卖标的物上张贴拍卖公告;告知变卖地点及网址;7、上述部分变卖标的物上存在租赁关系。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沛文:本院在执行祝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祝森在本院摇号随机指定评估公司对余沛文名下位于合肥市宿松路109号3幢1106室(产权证号:合产035587)房产价值进行评估,现已评估完毕。经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553700元。现将评估报告送达你,公告送达期限为六十日,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同时,本院裁定对你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拍卖裁定书一并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志强: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程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你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滨湖区广西路与万泉路交口滨湖世纪城徽贵苑9幢2502室房屋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80.52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执1154号执行通知书、(2016)皖0102执1154号执行裁定书、(2016)皖0102执11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开诚房评(2016)第0798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此房产,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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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016年10月24日

201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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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评论:(法院公告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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