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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016年8月30日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6-08-30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2016年8月30日

被执行人宋林、濮正凤及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天波路8号拓基城市广场7幢2401室房产一套(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40456号)的利害关系人:本院立案执行的孙怀光申请执行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同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濮正凤名下所有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天波路8号拓基城市广场7幢2401室房产一套(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40456号)并已委托评估,现同时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1、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中信房估字(2016)SF111-A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1226800元。2、如对上述房屋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濮正凤名下所有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天波路8号拓基城市广场7幢2401室房产一套(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40456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圣军诉被告安徽一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家明、秦翠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开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家明、秦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管飞、徐丽:本院受理原告李安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6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计算至被告付清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铁有:本院受理原告张宏明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89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海霞: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晶博特镀膜玻璃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店埠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丁少辉、王文芹、胡凯、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汪琦与丁少辉、王文芹、胡凯、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丽水天锦苑2幢406、407、507室房屋进行了价格评估,确定评估价值分别为人民币74.48万元、88.15万元、88.1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华房估报[2016]字第3624号、3625号、362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估价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异议,本院将以此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为保留价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年友: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年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仕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仕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五矿钢铁西安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依法作出(2016)皖0111民催2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五矿钢铁西安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西安盛洹物资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依法作出(2016)皖0111民催1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盛洹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光珍诉丁世明、孙素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代偿借款本息248万元及代偿本息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4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2年8月15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本院依原告申请,已依法保全你司名下合肥市N1001地块,即位于本市阜阳北路与涡阳路交口西南37904.85平方米土地)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怀远县大禹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一鸣物流有限公司诉张亚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及你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因原告变更诉请,现本院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第一项诉请为:判决被告一、二连带赔偿原告损失356200元。)、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解修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东捷利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解修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东捷利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二、被告解修武赔偿原告合肥东捷利轮胎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东捷利轮胎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告解修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金荣:本院受理原告王信和诉你李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春国:原告方文巩诉被告陈祥海与你们及安徽省梅龙景观营造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方文巩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由原告方文巩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4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方文巩在法定期限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现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春国、王万里:原告方文巩诉被告陈祥海与你们及安徽省梅龙景观营造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方文巩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800元,由原告方文巩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4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方文巩在法定期限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现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倪明珠: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6)皖0103民初555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焕明、安徽友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友勇米业有限公司、舒城县南港东方米业有限公司、王友勇、郭中兰、俞萍、张锦存、张开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48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鼎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李荣荣、李毛毛、杨洋、程庆荣、朱祥群、李长琳:本院受理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554、555号,上述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6)皖0103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鼎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164542.4元、并承担违约金257839.58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1月5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二、被告合肥鼎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45800元;三、被告李长财、程庆梅、李荣荣、李毛毛、杨洋、程庆荣、朱祥群对合肥鼎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6)皖0103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鼎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932007.92元、并承担违约金380100.4元;二、被告合肥鼎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06100元;三、被告李长财、程庆梅、李荣荣、李毛毛、杨洋、程庆荣、朱祥群对合肥鼎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若被告合肥鼎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李长琳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荷花路东段山湖新村恢复楼14-405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059563号)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军:本院受理合肥隆诚物资有限公司与金军、李宁宁、蔡传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蔡传剑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89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淮南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业泉: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阳、杨花诉张友武、安徽省龙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南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业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万元整及利息900万元;(2)判令被告一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森林资源抵押登记证编号:2012003拍卖、变卖优先清偿上述债务本息;(3)判令被告一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淮南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的股权拍卖、变卖优先清偿上述债务本息;(4)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用全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因公司及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公司及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六安市宏润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六安润丰门业有限公司、朱长香、张克敏、李光磊: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 (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487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刘光曙、刘光文、刘青、芮廼云:申请执行人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刘光曙、刘光文、刘青、芮廼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刘光曙、刘青、芮廼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34、0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471、1472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刘光曙、刘光文:申请执行人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刘光曙、刘光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光曙、刘光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31、0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473、1474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云龙:关于张翔与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4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张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昆仑:关于张翔与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4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张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小锋: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刘小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滞纳金(按2650元/月自拖欠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车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8月4日拖欠租金为13250元,滞纳金为663元,上述款项合计13913元;2、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并返还车辆;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文萍、赵亚兰、夏传海、林梦露:本院受理原告钟文浩诉被告许文萍、赵亚兰、夏传海、林梦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钟文浩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许文萍及赵亚兰立即偿还钟文浩借款本金5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向钟文浩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夏传海、林梦露对许文萍、赵亚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许文萍、赵亚兰、夏传海、林梦露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5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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