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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有关知识问答

来源:肥东晨刊 2011-06-15 23:04   https://www.yybnet.net/

一、免学费

1.从何时起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哪些学校学生免除学费?

答:自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2.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免学费人数如何确定?

答: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人数按在校生(不含涉农专业)的15%比例确定。免学费对象按照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教秘〔2010〕61号)的规定予以确定。

涉农专业依据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确认。

3.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是什么?

答: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各级财政根据各自承担比例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由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4.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是什么?

答: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省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其中普通中专学校每生每学期文科1200元、理科1500元;国家、省级重点职业学校每生每学期1000元;一般职业学校每生每学期600元。

5.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如何补助?

答:对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执行学费标准予以补助。这与公办中职学校有所区别。

6.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有何认定原则和认定标准?

答: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前为农村户籍,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认定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即享受免学费待遇。认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各中等职业学校在组织认定工作时,可参照以下标准: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7)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相关证明材料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核验。对来自国家或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山区、库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安徽省皖北3市6县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7.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如何组织管理的?

答: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制定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1)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与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2)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承担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各班级推荐上报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提出拟确认为免学费对象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

(3)各中等职业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制定本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的实施办法,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本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

8.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哪些?

答: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1)各中职学校在寄发《入学通知书》时,对农村户籍学生要随寄《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申请表》(附件)。每学年开学时,启动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并于10月底前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认定结果。其中,省教育厅所属中等职业学校通过学生资助管理系统逐级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技工学校,以市、县为单位通过纸质上报。

需要申请认定为免学费对象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申请表》并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本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由班长和班主任签字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要将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公示结果将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初步认定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经审批确认后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免学费待遇。

9.学校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认定工作应如何进行监督检查?

答: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工作,学校应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学生管理、财务、纪检等部门加强对班级认定评议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班主任每学年应定期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免学费资格。

(3)学校应设立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要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诚信教育,建立学生个人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10.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自什么时候开始?如何确定?

答: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按城市在校生的10%确定。免学费标准、免学费资金补助方式,中央、省级、地方资金分担比例均按照《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财教〔2010〕267号)有关规定执行。

11.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如何认定?

答: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参照《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教秘〔2010〕61号)有关认定原则、标准与认定程序执行。

各校需将认定为免学费对象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时录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县镇非农户籍视同农村户籍,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按照在校生15%的比例一并认定。

二、国家助学金

(一)适用范围和认定原则

1、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肥东县教育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办,合肥市教育局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2、认定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资助对象与申请条件

(1)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初中毕业后就读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五年制高职学生,其前2年视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政策,第3年可向学校申请其他形式资助,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合作办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其合作双方都应具有按规定审批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其招收的学生按其学籍所在校申请和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得重复统计、申报和漏发。

(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

对于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各中职学校按省教育厅实际下达的资助名额执行。具体认定时要参照合肥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城市家庭困难学生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资助标准与资助经费分担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并按受助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核发,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按10个月发放,7、8两个月不发放。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按月存入学生银行储蓄卡。

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政府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分担;县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所在地市、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四)组织管理与认定程序

1.组织管理

教育局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各中等职业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认定资助工作。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均应予以公示。

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即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中心或办公室)、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职能如下:

(1)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与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2)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各班级推荐上报的受资助名单,提出拟确认为资助对象的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

(3)各中等职业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认定的实施办法,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本校资助学生名单。

2.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的基本程序是:学生申请——评议小组评议——领导小组认定——公示——上报。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每年8月份,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要求如下:

(1)农村户籍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递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

(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递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或街道办事处关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证明材料。

学校评议小组收集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校内显著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教秘[2007]564号文件和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各项统计信息。

三、校内贫困学生资助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勤工助学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校内资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并制定具体使用方案,报同级财政、教育部备案。

肥东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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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获好评2011-06-15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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