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刘某、王某是巢湖市某镇中学七年级某班学生。2020年10月,刘某在教室内玩耍时被王某伸脚绊倒,导致刘某两颗门牙摔断。后刘某父母与学校、王某父母就此事商谈赔偿事宜,因事情发生在课间,双方家长及学校就如何划分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在协商时,校方认为,事情发生于课间,自身无过错,不愿意承担该费用。对方家长认为,事情是孩子间打闹发生的,都有责任,只愿承担部分责任。协商不成遂向司法所申请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王某家长赔偿7000余元,学校赔偿3000余元。
专家点评: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在下课期间玩耍打闹受伤,学校有无过错,是否应承担责任,学校和对方家长各应承担多少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目前,法律对学校应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没有明文规定。实际处理中,往往根据具体情况,以学校是否能证明对学生履行了安全教育、定期巡查等管理义务,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为依据进行判断。本案中,尽管事情发生并非在上课时间,但老师下课前并未尽到提醒义务,且无相关监控可以证明,老师在下课后进行了适当的监督和管理,说明学校在履行相关安全规范上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对事情的发生仍需要承担部分责任。王某出于玩闹心理故意绊倒刘某,导致刘某受伤显然应当负主要责任,应由其家长进行赔偿。因此,该案件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基本事实和法律规定。
(朱朝阳 董湛 记者 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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