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019年10月,巢湖市高某在某小区楼下取停放的电动车时,被该楼楼顶坠落的外墙瓷砖砸伤。高某后被送往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一个八级伤残、两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2020年5月9日,高某以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将该楼30余户住户以辖区及社居委诉讼至巢湖市法院,要求赔偿35万余元。
近日,巢湖市法院经审理判决全楼36户业主(共计47名被告)按照房屋面积的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每户赔偿金额在3600余元至14000余元不等,共计34万余元。后被告不服本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合肥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郑海君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金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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