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7月29日A07版刊登了《“七老八十”驾车出行 造成损失难以弥补》一文,报道了镜湖区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侵权责任纠纷。目前此案有了最新结果,经过审判法官庭外调解,双方在赔偿问题上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2万元,原告不得再向被告主张任何赔偿权利。
今年5月9日,79岁的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69岁的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刮擦,造成赵某脑部受伤,被送往医院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随着赵某医疗护理费用与日俱增,张某最初垫付的3万多元的医疗费用根本无法填补,迫于无奈,妻子童某以赵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张某告上了法庭。7月24日,镜湖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此时赵某还在医院,治疗尚未结束,其老伴到法庭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很大程度是想通过诉讼先解决一部分赔偿金的问题,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再参照此次诉讼结果继续向被告索赔。这也说明已经发生和未来还将继续发生的巨额的医疗费让原告不堪重负。但被告张某是来自巢湖农村的农民,生活拮据,基本没有能力支付赵某巨额的赔偿费用。
在庭审中,原告和被告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在赔偿金额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开庭结束后,主办法官又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让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张某于8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本次医疗费及其他项下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不包含被告张某为原告赵某已经垫付的医疗费)。
二、赵某与张某就本起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就本起事故,原告今后不得向被告主张任何赔偿权利。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1元,原告赵某自愿负担316元,被告张某自愿负担315元。
8月15日,双方当事人在镜湖区法院签收了《民事调解书》,被告张某的儿子于当日向赵某的妻子一次性付清了全部12万元赔偿金。
这起案件虽然尘埃落定,但由此引发的高龄老人驾驶电动车安全问题的思考和教训却依然沉重……
汪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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