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2日,市中级法院就彭某、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上诉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彭某、陈某于2017年4月挂靠安徽某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承包了巢湖市2017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施工工程。同年10月,彭某、陈某为从该建设公司结算工程款,遂以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2%作为手续费,购买了52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514万余元的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给该建设公司巢湖分公司用于成本结转。该建设公司于审核中发现彭某、陈某提供的发票异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彭某、陈某主动投案,共同退赃人民币50万元。
今年5月15日,经巢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彭某、陈某均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出的50万元赃款,亦被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彭某、陈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错误适用法律,未对其自首、积极主动退赃、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等诸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全部依法采纳,导致量刑过重,为此提出上诉。
同年8月5日,彭某、陈某上诉案移送至合肥市检察院,高娟、魏庆倩作为此案的承办人,对案件认真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上诉人虚开发票的金额已达到虚开发票罪40万元入罪标准的10倍,一审法院认定属情节特别严重并无不当;而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是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判处彭某、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其实已是在考虑上诉人虚开发票数额、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同时,综合考虑了被告人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并给予了减轻处罚,量刑适当。
在审查期间,承办人也充分听取了两名上诉人的辩解,因当时巢湖市建材市场建材紧缺,两上诉人为能买到建材时常到周边乡镇小规模现金采购,无法索要到发票。同时,因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也无法及时支付工人工资,他们购买增值税发票实属无奈。
尽管两上诉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确有客观原因,但任何理由也不能作为违法犯罪的借口,为此,在二审法庭上,高娟等作为出庭检察员,在当庭发表的《出庭检察员意见书》中,有理有据地依法对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了驳斥。明确表示:“检察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
今年10月17日,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令人深思促人警醒,检察官认为:虽然两名上诉人虚开发票是为了结算工程款、支付工人工资,看似合理的目的背后,却是对法律的亵渎。为此,检察官提醒企业和个人,提高法治意识,切勿为了小利诱惑而去触犯刑法。为了维护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任何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等严重破坏合法、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犯罪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黄骊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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