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唐欢)12月11日,记者获悉,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王爱华受贿案作出二审宣判,依法维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一审判决。
一审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爱华利用其担任合肥市规划局局长、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审批、规划调整、设计项目承接等事宜提供帮助,通过利益输送,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刘某等10人给予的价值632万余元的财物、现金197万元、美元2.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46万余元。其中,王爱华担任合肥市规划局局长期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多个开发商那里为自己和亲属购买商铺、住宅5套。一审认为,被告人王爱华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爱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等,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爱华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对被告人王爱华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赃款上缴国库,已查封房产由查封机关依法处置。
一审宣判后,王爱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综合考量王爱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量刑罚并无不当。省人民检察院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审查意见正确,予以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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