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迟自2020年1月1日起,44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最迟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华阳河、水阳江、皖河、青弋江、漳河、滁河干流以及菜子湖(包括长河)、巢湖(包括裕溪河)水域等禁止生产性捕捞,暂定禁渔期10年
本报讯(星级记者张玉芳)记者10月29日从省农业农村厅获悉,为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经省政府同意,安徽省出台《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将在44个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实行常年禁捕,暂定长江禁捕期为10年。在此期间,对退捕渔民给予补助,并积极稳妥引导退捕渔民转岗就业创业,努力保障退出捕捞渔民的基本生计。
根据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其他水域不同情况,安徽省将分类分阶段推进禁捕工作:44个水生生物保护区最迟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最迟自2021年1月1日起,在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华阳河、水阳江、皖河、青弋江、漳河、滁河干流以及菜子湖(包括长河)、巢湖(包括裕溪河)水域等8个重要支流禁止生产性捕捞,暂定禁渔期10年。禁渔期满后,根据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状况,按国家水生生物资源管理政策决定可否捕捞生产;其他水域,各地根据水生生物保护实际,需要设立禁渔期、禁渔区的,经水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已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禁渔期、禁渔区的,继续按原有要求执行。
禁渔期间,特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根据水域渔业资源状况,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按规定程序报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禁捕后,将对渔民的渔船渔具等生产设施设备进行回收。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程序、补助标准、奖励措施。回收的渔船渔具等生产设备统一组织报废销毁,捕捞渔船进行拆解,确保渔船不再作为渔业捕捞用途。同时,对渔民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妥善解决退捕渔民最低社会保障等问题,鼓励引导退捕渔民转产再就业,确保退捕渔民不返贫。
记者从省农业农村厅获悉,省级将采取一次性补助与过渡期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禁捕工作给予支持。其中,一次性补助由省财政整体切块到市、县(市、区)。由市、县(市、区)结合实际统筹用于回收渔民捕捞权和渔船渔具等生产设施设备,并直接发放到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过渡期补助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奖励到市、县,统筹用于禁捕退捕宣传动员、提前退捕奖励、加强执法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与禁捕直接相关的工作。水生生物保护区过渡期为 2019年和2020年,其他重点水域过渡期为2020年和2021年。
安徽省强调,退捕渔民的补助政策要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由渔民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补助对象、退捕补贴发放要做到严格审核、层层把关、逐户确认,进行公示。各地要同时完善配套政策,解决捕捞渔民在退捕、转产、安置中的困难。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照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将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退捕渔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开展对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指导培训和跟踪服务。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保障退捕渔民住有所居。凡已明确纳入退捕范围的捕捞渔船在明确退捕之日起,停止核发、换发捕捞许可证件和年审工作,按规定停发相应的渔业燃油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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