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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岁老太无人赡养状告3儿女

来源:巢湖晨刊 2019-09-22 15:23   https://www.yybnet.net/

朱朝阳 汤梅玲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然而,烔炀镇的王老太到了晚年却无人赡养,她只得将子女告上了法庭。

王老太今年90余岁,共养育两儿一女。早年,三个子女达成协议:大儿子赡养父亲,二儿子赡养母亲,小女儿自愿放弃继承遗产,赡养老人也和她无关。几年前,王老太的老伴去世,大儿子便未对其母亲尽任何赡养义务,女儿对母亲也不管不问,王老太就一直跟着二儿子生活。今年,王老太生病需治疗,二儿子以自己照顾老母亲的时间比哥哥照顾父亲的时间长,自己吃亏了,不愿意再管老母亲。而大儿子以有协议在先,自己已经按协议赡养父亲,父亲的丧事也由自己一手操办,拒绝赡养王老太。小女儿认为自己已出嫁,不分家产不继承遗产,所以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情。三个子女因为赡养母亲的问题发生纠纷,生活困难的王老太只好来到司法所寻求帮助。因调解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司法所帮王老太申请法律援助,起诉至市法院。

法院认为,王老太年事已高,生活困难,三个子女应履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为了尽赡养义务,子女之间可以就赡养义务的具体承担方式和操作方式达成协议,但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王老太三个子女之间签订的赡养父母的协议,免除了大儿子赡养母亲、二儿子赡养父亲、小女儿赡养父母亲的义务,显然违反了法律要求子女赡养父母双方的规定,分爹分娘、免除赡养义务协议从法律上来讲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本案中,考虑到大儿子对父亲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经过庭前调解,法院最终作出民事调解协议书,二儿子为王老太提供住房和粮食,三个子女各承担300元每月的赡养费,王老太医疗等费用三个子女平摊。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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