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在油条里面添加超量明矾,在巢湖市经营早点摊的汤某某日前被巢湖法院一审判决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同时,责令被告人汤某某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武某通过安徽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5年至2018年期间,汤某某与其丈夫武某经营早点摊。汤某某在生产油条的过程中添加超量的明矾。经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该早点摊的油条铝残留量442mg/kg,严重超出国家标准。
巢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被告人汤某某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武某共同经营早点摊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已构成民事侵权。遂责令汤某某、武某通过安徽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公告费。
晨报记者 李远波 通讯员 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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