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季婧 王标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文/摄) “被告人翟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近日,巢湖法院开庭审理了翟某某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10日下午,翟某某酒后乘坐从巢湖南站驶往槐林镇的城乡公交车。该车辆载客十余人驶过槐林镇港口路站继续往前行驶时,翟某某发现坐过了站要求司机即刻停车开门。被拒后,翟某某用拳头和茶杯殴打司机,司机及时制动停车并报警,无人员伤亡。
庭审中,被告人翟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悔莫及。巢湖法院审理认为,翟某某在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内殴打司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考虑翟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讲一讲
主讲人:李阳
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乘客众多,而司机则身系一车乘客的安危。因为自己的过错,继而不守规矩还要迁怒于司机,本身就是一种没有公德心的表现,更遑论对司机干扰和侵犯有可能诱发的重大交通事故。因此,严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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