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3月2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定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民营经济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民营经济普遍面临生产成本上升、融资难、融资贵、用工难等问题。
《条例》明确,在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各级政府应当承担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责任。明确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做好本辖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在土地使用方面,市、县(市)区、开发园区应当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民营经济适用。
为了减轻民营经济组织在用地方面的成本,《条例》明确,要求“鼓励实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支持新增工业用地以租赁方式供应”。在激发民营经济活力上,合肥市明确,对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并经国家认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对于民营经济组织成功上市、上市再融资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省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条例》还提出,鼓励民营经济组织通过资本联合、优势互补、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成果转化和资产整合项目,提高民营经济组织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经济组织可以获得控制权。
为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条例》要求建立市、县(市)区负责人联系工作机制、建立民营企业投诉维权中心和申诉维权协调机制,并且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综合金融、人才培训、信息化等便捷、精准、普惠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要求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政风、行风评议范围,评议结果应当在评议结束后予以公布。
晨报星级记者 于巧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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