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用毒镖、毒针射杀村民饲养的家狗,盗走后销售到多地的饭馆。11月28日,巢湖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涉嫌盗窃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盛某、于某某两人因犯盗窃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盛某独自或伙同被告人于某某驾车至巢湖市、含山县,多次使用含有氯化琥珀胆碱成分的飞镖、毒针,毒杀村民饲养的家狗并盗走。经巢湖市价格认证检测中心认定,被盗狗肉共计价值1643元。盛某、于某某将毒杀的狗肉部分销售给巢湖市夏阁镇某农场小饭店,部分销售至无为县,牟取非法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独自或伙同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狗肉,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季婧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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