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在巢湖捕鱼,近日,3人被法院判刑。
任某飞、任某丽、任某三男子驾驶渔船分别于2月3日15时、2月5日20时、2月23日23时许,在巢湖散兵镇水域、高林镇水域附近使用禁捕工具独袖网捕捞水产品,三次均被巢湖管理局渔政管理总站执法人员发现并当场查获。
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3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审理期间,包河区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包河区检察院与3人达成调解协议,3人共同赔偿渔业资源修复费25047元、环境评估费用3000元。
近日,包河区法院一审判决,3人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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