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巢湖市法院对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的刘某某等10名被告人妨害信用卡管理一案进行了宣判,巢湖市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在对该案的判决情况进行例行检察时,发现刘某某等4名被告人因存在异地羁押情形,而异地羁押时间被巢湖市法院在刑期中予以折抵。凭借职业敏感驻所检察人员认为刘某某等10名被告人均为外省人,且均是在外省抓获,那么其余6名被告人是否也存在异地羁押情形?驻所检察人员为此进行了调查。
通过调查发现,6人中的林某某、何某,于2017年6月15日被巢湖警方在深圳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6月18日被巢湖警方押回并于6月19日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可是该二人的判决中,异地羁押时间并未在刑期中予以折抵。
为了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7月13日巢湖市检察院依法建议巢湖市法院纠正林某某、何某二人的错误刑期。巢湖市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建议,并于7月16日发布刑事裁定书,将林、何二人临时羁押的期限在刑期中进行了折抵。林某某、何某收到裁定书后,通过管教民警向驻所检察人员表示感谢。 陈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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