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7月17日,陈女士在中垾镇一鞋店以65元的价格买了一双拖鞋。当时商家说质量绝对有保证,但是陈女士仅仅穿了一天,鞋就出现开胶的现象。陈女士感到非常郁闷,便找到商家,商家却态度生硬地以“处理品”为由,不给陈女士做任何处理。气愤之余,7月19日,陈女士到中垾市场所投诉。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赶到该专卖店,向商家说明了来意,商家说这是库存里多年积压的货,是“处理品”,并仍然以“处理品”为由,不给任何处理。面对商家的态度,工作人员首先向其详细讲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国家鞋类三包规定;其次,商家说该鞋是“处理品”,但是并没有摆到“处理品”专柜。工作人员认为依据以上两点,商家应该给陈女士退款。听到这里,商家再也无言以对,最终给陈女士退款30元并现场对开胶鞋维修,同时承诺如再出现问题将给陈女士退回全款。陈女士表示满意,至此一桩消费纠纷圆满解决。
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打折商品(特价商品)和处理品(瑕疵品)是两个概念,特价商品并不等于瑕疵品,商家在出售特价商品时,也应该提供合格品,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在销售瑕疵品时,商家应明确标示,还应通过店堂告示、现场广播或书面等形式明确告知消费者,不能隐瞒商品存在的瑕疵。如果商家没有明确告知是瑕疵品,而只是打折处理,那就应对商品质量负责,赠品也包括在内,“概不退换”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消费者如果遭遇这样的霸王条款,可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或前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顾东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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