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巢湖市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了一次强制医疗执行专项检察监督,两名需要进行强制医疗的精神病患者终被送到有关医院实施专业治疗。
早自2013年始,经巢湖市检察院申请,巢湖市法院曾依法对林某某、任某某等五名被申请的精神病患者做出强制医疗执行决定。此后,经专业鉴定机构评估,巢湖市法院分别于2014年10月、2017年12月,对其中的两名被申请人林某某和王某某,做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任某某由其监护人自行送到有关医院接受治疗,而另外两名被申请人孙某某与叶某某在家中治疗。
巢湖市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从此次监督中发现,当时巢湖市法院做出强制医疗执行决定后,因没有按规定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以致检察机关未能对强制医疗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而巢湖市公安局在收到法院强制医疗交付执行手续后,也未按规定将任某某、孙某某、叶某某三人送到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留下安全隐患。
为促进强制医疗执行工作规范开展、维护被强制医疗执行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巢湖市检察院依法向巢湖市法院和巢湖市公安局提出了相关检察建议,并迅速得到纠正。 陈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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