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50多岁的男子李明走路时被一女子骑行的电动三轮车撞伤,导致多处骨折落下3处伤残。事发后,李明将骑车女子诉至巢湖市法院,一同被诉至法院的还有涉事电动车生产厂家。李明认为,这辆电动三轮车通过鉴定实际上是机动车,因此,三轮车厂家也应该承担责任。近日,巢湖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去年6月25日,含山女子杜娟驾驶一辆“速派奇”电动三轮车,沿巢湖市龟山路由东向西行驶,由于疏于观察,车子撞到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李明,造成李明受伤。李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8天,被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髋臼骨折、双肺挫伤、急性呼吸功能衰竭等,医疗费花了7万余元,其中杜娟支付1.7万余元。经过司法鉴定,李明左胸共8根肋骨骨折,评为十级伤残;骨盆畸形愈合,评为十级伤残;脊柱伤势,评为十级伤残。
事发后,巢湖市交警大队委托安徽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无法确认。巢湖市交警大队结合鉴定意见认定,杜娟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明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为了讨一个说法,李明将骑车人杜娟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20万余元,另外,他认为涉事电动三轮车实际是机动车,但是车子缺乏明确的警示和说明,因此,要求该车的生产厂商常州速派奇车业有限公司对损失承担40%的责任。
杜娟辩称,李明部分诉请过高,其驾驶的事故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因此,事故责任中她应承担的赔偿款应由常州速派奇车业有限公司负担。常州速派奇车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巢湖市法院审理认为,经鉴定该事故车辆为机动车,交警部门认定杜娟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于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责任方应在属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超过部分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常州速派奇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速派奇电动三轮车”实为机动车,该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应认定为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考虑到产品超标属于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确定常州速派奇车业有限公司承担应由机动车责任方承担责任部分的30%,杜娟承担70%。
近日,巢湖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杜娟给付李明赔偿款10.6万余元;常州速派奇车业有限公司给付李明赔偿款5.2万余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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