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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风景名胜区将立法保护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8-05-15 11:45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5月14日,记者从合肥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巢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正在征集公众意见。《草案》覆盖的范围包括滨湖、三河、白石天河、槐林、银屏、龟山、四顶山等10个景区,其面积和界线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巢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风景区按照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实行三级保护。一级保护区为严格禁止建设范围,禁止建设任何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风景区保护无关的建筑;二级保护区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禁止建设规划确定以外的重大建设项目,限制建设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筑物;三级保护区为控制建设范围,通过编制详细规划,合理安排游览服务设施。在风景区规划批准之前已建、在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当予以调整、搬迁或者拆除。

针对广为诟病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草案》明确在风景区内禁止进行的活动包括:开山、采石、开矿、开荒、取土、放牧、砍伐、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以及改变古树名木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条件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文物古迹、名人故居、历史风貌建筑、古树名木等景观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垃圾,以及其他破坏风景区环境、资源、景观设施的行为。其中,在风景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于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草案》明确应当在风景区管理机构指定地点按照核定的服务内容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摆摊设点、流动经营、店外经营,不得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者强行提供服务。经营场所的指示标牌,应当按照风景区管理机构规定的式样、规格制作,并在指定地点安置。 (吕正记者周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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