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剑)一辆轿车与三轮车碰擦,导致三轮车侧翻,车上有人受伤,但是轿车司机下车查看后,发现旁边有一辆手推车,再看看自己车上没有痕迹,就以为是三轮车与手推车相撞,自己驾车离开。而实际上,手推车原本就是放置在三轮车的车厢内。事故最终造成三轮车司机伤重身亡,此种情况下,轿车司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近日,巢湖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7年10月28日下午,中年男子张勤(化名)驾驶小轿车沿巢湖市官圩路由东向西行驶。 16时许,当车行驶至某路段掉头时,与左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三轮车的车厢放置一手推车)发生碰擦,致使三轮车侧翻。
张勤将车掉头后停车,下车观察了自己小轿车没有碰撞痕迹,后又来到侧翻的三轮车附近,以为是三轮车与手推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张勤便上车将车驶离现场。左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因颅脑损伤最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日下午,张勤在接到民警电话后至交警队接受调查。
本期焦点
与三轮车碰擦致人死亡,轿车司机以为不是自己撞的驶离现场,轿车司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说法
不闻不问驶离现场 不宜适用缓刑
巢湖市法院审理认为,张勤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张勤能够自动到案,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张勤发生事故时车辆曾有停顿,供述称听到车旁边有响声,证明张勤意识到车子可能发生了碰撞,在车子掉头以后停下即观察了自己车子未发现碰撞痕迹,后又来到三轮车处发现有三轮车和人力手推车在现场,张勤以为是三轮车与手推车发生了碰撞,且现场也没有任何人指认是他的车子与三轮车发生了碰撞,因此,不能认定张勤的行为构成逃逸。法院认为,张勤的行为虽然不构成逃逸,但明知其车辆掉头与三轮车侧翻有联系,他没有采取任何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等措施,也没有等候、协助民警查明事实,反而不闻不问驶离现场,不宜适用缓刑。
近日,巢湖市法院一审判决,张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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