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医药公司员工,一名大药房老板,两人原本从事的都是与治病救人有关的行业,但是因为与假药发生关联,在巢湖市法院获刑,目前该案在合肥市中院二审。近日,巢湖市法院发布了2017年度典型案例。
卖假药被查获
1981年出生的王某,六安人,是安徽某某医药有限公司的员工。
2015年8月至9月,王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渠道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低价购入1200瓶假冒“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甘草片,对外进行销售。其中50瓶被王某出售给方某(另案处理),而方某又将该药品出售给巢湖市庙岗乡孙氏大药房有限公司法人孙某。孙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对外进行销售。
2016年12月,巢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孙氏大药房内查获尚未销售的42瓶复方甘草片,经鉴定是假药。2017年1月,该局对大药房作出“没收复方甘草片42瓶,没收违法所得98.4元,罚款6100.6元”的处罚。
检方认为,应当以销售假药追究两人刑事责任,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一审判其道歉
检方表示,查扣的假药共计42瓶,案发后王某销毁350瓶,其余假药仍未收回,且上述假药仍处于标识的有效期内,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因所售假药未完全收回,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检方表示,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检方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人消除危险,收回其销售的尚未被使用的假药,消除药品安全隐患;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巢湖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孙某销售假药,且所销售的假药为处方药,其中含有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化学药品或激素类药品成分,社会危害性较大,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责令两人收回其销售的尚未被使用的假药,以消除危险,并在安徽省级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目前该案正在合肥中院二审审理。 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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