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祥宇耐磨合金机械铸造厂、李林、章爱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与许存兵、杨玲、合肥滨水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凌贤权、张伟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罚息180666.68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付至实际还款日止),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49万元,以上合计1205566.68元;2、判决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本院受理原告朱陈诉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和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7080元(按照合同约定1.7%的利率,从2015年4月17日暂计至2016年3月25日),合计167080元;二、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许铭:本院在执行张伟与许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值161.8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周鸣革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田广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鸣革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200万元自2016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其中100万元自2014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6373元,由原告周鸣革负担6855元,被告田广斌负担2951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田广斌负担。驳回原告周鸣革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冬梅、张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敏与被执行人胡冬梅、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胡冬梅位于合肥市九狮桥街10号美美多商厦2307号(庐085204)商业用房予以评估,经评估上述财产价值人民币16.39万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开诚房评(2016)第0702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5)包执字第02793字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上述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学欢、张冲,张志能、董慧玲,汪翠、谢永红,徐世炯、邓芝兰,孙立霞、胡应召,吴万峰、王建颍、董瑞喜、陈远芳、王建峰、王永芳、朱国新、吴家兰,周国庆、合肥荣轩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7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085、424、560、561、564、1102、2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运海、程贤凤:本院受理原告吴传翠与你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牛家斌、杨光:原告袁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温红卫、李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含山县洁源家居商贸有限公司、李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洁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李进、周安清、莫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温红卫、周安清、莫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含山县洁源家居商贸有限公司、李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王文玉:本院受理的原告贾成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文玉:本院受理的原告宛新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图闻商贸有限公司、霍山贡林食品科技研究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霍山贡林食品科技研究所名下坐落于金寨路国元名都花园综合楼401室(合产110138247号)、501室(合产110138246号)房产,已公开拍卖三次,均流拍。现依法公开拍卖,有意向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一、本次变卖的标的物:金寨路国元名都花园综合楼401室(合产110138247号)、501室(合产110138246号)房产。二、变卖底价:变卖标的物底价为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即401室465万元、501室465万元。三、保证金:401室80万元、501室80万元,标的物已经出租,如需了解资产详细情况,可与本院联系。四、联系电话:资产情况咨询电话:65352136,报名事宜咨询电话:65352080。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肖庆松:本院受理原告薛忠开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774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龙彬、马亦秋:关于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代偿款8645150元,并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864515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1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及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100524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74321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静静、孙明鸾、陈义川、杨如化、刘建民: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293、429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司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市银桥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良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巢湖市银桥焊接材料厂、范玉龙、范德凤、范如意、吴贤圣、张传标、郑章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合肥司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于承担担保责任,向债权人徽商银行合肥铜陵北路支行代为偿还的借款利息257374.14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25737.41元,承担原告的实现债权费用7500元。(合计:290611.55元)2、判令被告二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三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四合肥市银桥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五安徽良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六巢湖市银桥焊接材料厂、被告七范玉龙、被告八范德凤、被告九范如意、被告十吴贤圣、被告十一张传标、被告十二郑章宏对被告一合肥司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应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十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01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传菊、王洪声:本院受理原告徐芳与被告王传菊、王洪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徐芳借款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崔灿、孙维伟:本院受理原告杨世贵与被告崔灿、孟凯、孙维伟、汪正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皖AN6160号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世贵75385.8元;二、被告崔灿、孟凯、孙维伟、汪正洋连带赔偿原告杨世贵30419.53元;(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杨世贵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2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储树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太阳家具广场有限公司与储树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金太阳家具广场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判令储树林支付合肥金太阳家具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172459元,支付违约金51737.7元,合计224196.7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兆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兆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0034元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以145934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41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兆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44元,保全费15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614元,由被告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烟台泰达铜材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展华电子材料(常熟)有限公司、烟台泰达铜材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0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与被告陈峰、安徽省天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州万诚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华保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万诚达物流有限公司、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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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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