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九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戴照凤、高俊敏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3日
王本红: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薛蓉与被执行人王本红、陈庆海民间借贷纠纷(2011)包执字第58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0)包民二初字第012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本红、陈庆海应支付薛蓉本金及利息104万元、案件受理费19360元、执行费12800元,计107.21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王本红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振徽苑小区6幢401室(建筑面积: 137.70平方米,产权证号:合产110040117)进行评估,现已作出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09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1)包执字第5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振徽苑小区6幢401室房产。现王本红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3日
李国琴:本院受理原告刘思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2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13日
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万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万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81500元,并自2015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的24%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清之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13日
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刘飞:本院受理原告杨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292240元,支付欠款利息110232元(暂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实际息费计算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支付违约金1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12472元;二、判令刘飞对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所欠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等均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3日
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刘飞:本院受理原告施守聪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317240元,支付欠款利息105799元(暂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实际息费计算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支付违约金1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33039元;二、判令刘飞对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所欠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等均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3日
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刘飞:本院受理原告王克伦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288240元,支付欠款利息108061元(暂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实际息费计算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支付违约金1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06301元;二、判令刘飞对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所欠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等均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3日
孙玉凤:本院受理了原告侯守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285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13日
李小玉:本院受理原告冯学钢与被告李小玉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不准许原告冯学钢与被告李小玉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3日
麻俊一:关于郑新琼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郑新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3日
叶录:本院受理原告刘怡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起第一日下午15时10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3日
陈大方:本院受理原告刘怡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3日
唐戎:本院受理原告刘怡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下午16时30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3日
王玉清、余华梅:本院受理原告刘怡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3日
钟俊:本院受理季红诉钟俊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348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准予原告季红与被告钟俊离婚;二、婚生子钟星辰由原告季红抚养,被告钟俊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抚育费600元,直至钟星辰独立生活时止;三、被告钟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季红支付婚内分居期间钟星辰的抚育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季红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3日
王波:本院受理蔡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蔡军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王勃立即偿还欠款218927.83元及利息106366.09元(按年利率6.15%的标准自2014年4月13日暂计算至2016年3月24日,之后的利息要求顺延计算至款清日止)。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1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3日
范广雷: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忠初诉被告范广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谢忠初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范广雷立即偿还谢忠初借款本金33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范广雷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3日
安徽群旺电气有限公司、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文清、余超: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群旺电气有限公司、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文清、余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3日
陈德全、汤毅:本院受理的严雯与陈德全、汤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严雯申请执行(2014)庐民一初字第0388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陈德全、汤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陈德全、汤毅所有的位于巢湖市中庙街道店中路东侧碧桂园滨湖城凤栖湖畔苑一街3幢1701室房产(备案登记号:950051973)进行评估,已作出皖新房估报字[2016]第10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749335元(单价:5765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庐执字第02073-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2073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3日
安徽一笑堂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一笑堂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一笑堂茶业有限公司、安徽省西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西商食品有限公司、陈苏亮、陈菲菲、黄勇、张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安徽一笑堂茶业有限公司、陈菲菲对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33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3日
陈军:本院受理原告刘怡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十时三十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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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6日
巢湖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巢湖市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