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友:本院受理原告周正启诉你、合肥市富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安徽合裕储运有限公司、安徽天通达克罗涂复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与被告安徽合裕储运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天通达克罗涂复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810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原告诉请被告立清偿原告贷款本金22000000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申请人:上海裕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方路738号2909室。
法定代表人:朱小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婷芳,女,上海裕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省裕安机动车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124号。
法定代表人:黄胜军,董事长。
第三人:安徽省直机关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124号。
法定代表人:章婷,厂长。
申请人上海裕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请求本院指定清算组对安徽省裕安机动车置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事实和理由如下:
1998年1月20日,上海裕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直机关汽车修理厂共同出资成立安徽省裕安机动车置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200万元,其中上海裕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持股67.5%,安徽省直机关汽车修理厂持股32.5%,合资公司的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124号,经营范围为汽车、机动车辆置换、整新、销售及相关配套服务、车辆装潢、咨询服务,汽车租赁等,公司登记机关为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2月22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安徽省裕安机动车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了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安徽省裕安机动车置换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违规的公司处以的行政处罚,属于公司强制解散的事由。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后15日内,应当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被申请人安徽省裕安机动车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处于解散状态之后,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故申请人上海裕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股东申请对安徽省裕安机动车置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上海裕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安徽省裕安机动车置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
二、由本院指定的清算组对被申请人安徽省裕安机动车置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19日
本院根据上海裕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已于2015年10月27日做出裁定,受理安徽省裕安机动车置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纠纷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的规定,现决定指定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褚道成、陈云龙、梁小龙、马晨君为安徽省裕安机动车置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褚道成担任清算组负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二)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三)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应于指定之日起七日内制定工作计划提交本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19日
李颖、白荣菊、李传站:本院受理原告韩志法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464.72元、护理费1044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44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等费用,合计11209.36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王娟:本院受理原告胡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娟返还原告胡翠借款48000元;二、被告王娟给付原告胡翠借款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2月13日起以48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胡翠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0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尹玉环、胡宗超:本院受理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将民事判决书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52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19日
赵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赵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56935.74元及逾期利息(以556935.74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为标准,从2011年4月15日其计付至判决履行之日止,并以保证金148000元冲抵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790元,由被告赵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邵曼先、邵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邵曼先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20916.87元及逾期利息(以320916.87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为标准,从2012年10月19日起计付至判决履行之日止,并以保证金47250元冲抵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920元,由被告邵曼先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曹阳、曹化保: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曹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67041.77元及逾期利息(以267041.77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为标准,从2011年11月15日起计付至判决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820元,由被告曹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合肥奇乐儿娱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尹曼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4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营业款207978元;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押金17600元;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营业设备(详见设备清单);4、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停业损失15337.89元;5、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夏守良: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高新区高氏轮胎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夏守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市高新区高氏轮胎经营部支付货款52540元。案件受理费1429元,减半收取为714元,由被告夏守良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卫平阳: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高新区高氏轮胎经营部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3900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0994元,总计348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韦进、李贵梅:本院受理原告汪斌、解文颖、汪鹏诉被告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韦进、李贵梅民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满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六安市崇海纸业制品有限公司、臧国崇:本院受理原告张树凤诉你们与王强,姚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归还借款47.2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上述借款自2015年4月15日至今违约金和利息(暂算至2015年10月25日)54265元;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律师代理人3.33万元;4、判令被告三、四对被告一、被告二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付责任。 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公 告
我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邵贤明、莫雪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下列资产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标,现对如下资产进行变卖,有意向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
一、本次变卖的标的物:
位于合肥市政务区翡翠路529号绿地·内森庄园B8幢 3001/3001上的房产(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69025)。
二、变卖底价:
保留价:266.67135万元。
三、保证金:
保证金以该变卖标的物底价的10%交纳。
四、如需了解资产详细情况,可与本院联系。
资产情况咨询电话:65996050
报名事宜咨询电话:65352185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19日
甄茂铎、甄茂柱:本院受理原告冯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周先法、杨来福: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群诉被告周先法、杨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7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周先法偿还原告王文群借款5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杨来福对周先法上述债务在2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先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80元,由被告周先法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赵宜文、徐林、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曹邦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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