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通字[2012]35号)第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符合注销情形且未主动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依据此条,现将下列符合情形的2人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详细信息请登录合肥市交警支队信息网,网址www.hfjjzd.gov.cn或合肥论坛车驾之窗查询。)
巢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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