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4年8月19日3时56分,淮南谢家集区东方煤矿(下称“东方煤矿”)非法越界区域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7人死亡、1人受伤。2月29日,巢湖市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东方煤矿矿长于清泉有期徒刑二十年。
法院审理认为,于清泉作为东方煤矿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矿内设立不符合储存条件的临时爆炸物存储点;在未取得许可情况下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达人民币1.6亿多元;另外,于清泉作为矿长,在明令停产期间仍违规组织生产作业,且对安全隐患未尽到监管职责,因而造成27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三罪并罚,判处于清泉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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