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诸灿、吴应福:原告冯晴诉你们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冯晴2015年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租金33399元以及违约金1429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董诸灿、吴应福在各自未实际缴纳的225000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冯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董诸灿、吴应福:原告郑云英诉你们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郑云英2015年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租金38712元以及违约金1658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董诸灿、吴应福在各自未实际缴纳的225000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郑云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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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5日
董诸灿、吴应福:原告胡少霞诉你们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胡少霞2015年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租金34992元以及违约金1498.8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董诸灿、吴应福在各自未实际缴纳的225000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胡少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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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5日
董诸灿、吴应福:原告张洪飞诉你们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张洪飞2015年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租金24802元以及违约金1062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董诸灿、吴应福在各自未实际缴纳的225000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洪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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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5日
董诸灿、吴应福:原告魏茂华诉你们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魏茂华2015年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租金48380元以及违约金2072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董诸灿、吴应福在各自未实际缴纳的225000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魏茂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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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5日
董诸灿、吴应福:原告胡英、胡秀吾、胡秀平诉你们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胡英、胡秀吾、胡秀平2015年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租金43122.38元以及违约金1847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董诸灿、吴应福在各自未实际缴纳的225000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胡英、胡秀吾、胡秀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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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5日
董诸灿、吴应福:原告李朝阳诉你们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李朝阳2015年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租金34236.6元以及违约金1466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董诸灿、吴应福在各自未实际缴纳的225000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朝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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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5日
董诸灿、吴应福:原告刘恩琼诉你们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刘恩琼2015年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租金28906.2元以及违约金1238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董诸灿、吴应福在各自未实际缴纳的225000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刘恩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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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5日
董诸灿、吴应福:原告戴蕊诉你们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戴蕊2015年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租金43970元以及违约金1883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董诸灿、吴应福在各自未实际缴纳的225000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戴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董诸灿、吴应福:原告沈媛媛诉你们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沈媛媛2015年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租金35424元以及违约金1517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董诸灿、吴应福在各自未实际缴纳的225000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沈媛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董诸灿、吴应福:原告崔广诉你们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崔广2015年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租金22851元以及违约金979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董诸灿、吴应福在各自未实际缴纳的225000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崔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董诸灿、吴应福:原告盛唯唯诉你们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盛唯唯2015年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租金33801元以及违约金1447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董诸灿、吴应福在各自未实际缴纳的225000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盛唯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董诸灿、吴应福:原告徐爱元、解明丽诉你们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徐爱元、解明丽2015年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租金31565元以及违约金1352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董诸灿、吴应福在各自未实际缴纳的225000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徐爱元、解明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陈祥交: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与曹高峡、印明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曹高峡之间于2012年4月26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二、被告曹商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14年6月25日的所欠租金2716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7005元(2014年4月15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16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陈祥交、印明章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案件受理费62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030元由被告曹高峡、陈祥交、印明章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含山县林头振林铸造厂:本院受理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厂及被告戴莉、李先霞、郭建军、戴胜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厂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2月25日
陈权:本院受理合肥迪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19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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