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日前,巢湖市检察院依法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当公开宣布决定的那一刻,曹某某流下了感激的泪水。
驾无牌车,老夫妇行驶途中酿悲剧
2015年6月24日,曹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载着老伴王某某在道路上行驶。当车行驶至一处右转弯时,曹某某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侧翻,造成曹某某本人受伤、老伴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查,曹某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案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但本案中被害人王某某系曹某某妻子,两人还有一年幼的孙子需要曹某某照顾。归案以后,曹某某对因自己过失犯罪导致妻子离世悔恨不已,多次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
毋庸置疑,曹某某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但如何办理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检察官不禁陷入了沉思。
宽严相济,相对不诉彰显法律温情
曹某某出生于1941年11月17日,犯罪时已年满74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曹某某的实际年龄与该条法律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刑事责任年龄仅相差1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综合该案特殊情况,曹某某既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也是迈入古稀之年的老人,更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最终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曹某某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杨琼 罗津津本报记者 马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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