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安徽海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浩研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牟坤林、钱爱中、安徽徽商创业投资基金行(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1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原告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万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及违约金4433297.92元(暂计至2015年8月28日,剩余部分按照协议约定计至本金付清时止,详见计算明细);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共计626,600元(暂时以诉讼请求为基数计算,准确金额以法院最终判决诸被告应承担之金额确定计算),以上共计80,059,897.92元;3、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就原告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告一在不履行原告诉请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时,原告有权处置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权下字号:芜国用2008第092号地块及地上建筑物9#楼在建工程抵押;权证字号:芜国用2008第097号、权证字号:芜国用2008第096号、权证字号:芜国用2008第099号)后,就所获价款优先受偿;5、被告一在不履行原告诉请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时,原告有权处置被告二提供的股权质押([芜]股质设立准字[2012]第197号)后,就所获价款优先受偿;6、依法判令被告一在不履行原告诉请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时,原告有权处置被告三提供的股权质押([芜]股质设立准字[2012]第208号)后,就所获价款优先受偿;7、被告一在不履行原告诉请第一项、第二项难付义务时,原告有权处置被告五提供的股权质押([马]股质设立准字[2012]第115号)后,就所获价款优先受偿;8、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诸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定于2016年3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6日
杨玲芝:本院受理原告王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96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玲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榕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周如鲜:本院受理原告马东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4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如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马东华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原告马东华对周如鲜名下的位于巢湖市居巢区中庙街道办事处阳光新街南侧中庙旅游度假区C幢310室房屋在2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内有优先受偿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胡鹏鹰、刘道群、胡凡凡: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6年3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郑义、孟双:本院受理原告杨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7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万元,利息146000元(暂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按月息2%计算利息,具体数额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蒋维忠、任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蒋维忠、任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8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方秀美、方海荣、汪红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安庆市春华工贸有限公司、路兵、江宜芬: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安庆市力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蕾、陈寿强、安庆市海林电器有限公司、孙旭日、王代娣、安庆市大华电器有限公司、童宗明、郑银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安徽省绿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小林、汤结云、安庆市三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陈竹银、张红影、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汪宝兰、汪海洋: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方世恩、丁友花、方文川、张桂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横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安庆光彩大市场欧四腊货食品商行、欧池银、宋卫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4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马红兵、姚洁:本院受理原告宣余强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汪红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安庆市半亩园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中宜科技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绍兴、王思桃、徐长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刘国庆: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产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方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江宜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储磊文、黄天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张燕凤、王伦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赵济华、胡艳平、赵西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董冬羊、陈松柏、刘居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桂文明、袁春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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