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封存炸药,煤矿矿长在酒桌上买通民警,揭封条偷运炸药;越界盗采煤矿,使用种种造假手段规避监管,并向安监部门官员行贿,使得监管人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明知采矿条件不符,仍然违规操作,最终酿成淮南东方煤矿“8·19”矿难。 10月14日,“东方”煤矿矿长于清泉在巢湖市法院受审,被控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庭审中,于清泉的供述与公诉机关的指控,揭开了这起“人祸”背后的利益熏心和对生命的漠视。
于清泉是淮南市“望淮”选煤有限公司“东方”煤矿矿长,除了“东方”煤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缪春道,“东方”煤矿经营副矿长、实际控制人缪敬道(均另案处理)外,于清泉负责矿内全面工作,是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法规的贯彻执行。
越界盗采暗哨暗道密布
据指控,2010年9月至2014年8月19日,“东方”煤矿实施越界开采,越界区域开采C13煤层,越界范围南至F13-7断层,北至F13-5断层,走向长520米,越界最深至-550米,越界面积约0.27平方千米。
就在盗采过程中,为躲避监管部门的检查,该矿使用了假图纸、假资料、假视频和假人员定位以及开掘暗道、设置暗哨等方式。据相关资料显示,“东方”煤矿在井口附近房间内专门安装摄像头和井口静态照片,上传淮南市煤炭管理局 (安监局)视频监控中心,制造矿井停产及绞车天轮静止的假象。2014年5月底前,在混合立井清理斜巷下口设置假密闭墙,模仿谢家集区煤炭管理局专用密闭墙密闭日期标志,并安装摄像头,上传淮南市煤炭管理局 (安监局)视频监控中心,制造密闭墙完好的假象。作业人员入井不登记、不佩戴人员定位识别卡,带班矿领导、瓦斯检查员、淮南市谢家集区煤炭管理局 (安监局)驻矿安全监督员等人员的定位识别卡由合法区域内安全员一人携带,在合法区域内“跑卡”,制造假象。
与此同时,时任淮南市安监局局长柏发新、总工程师余启林在明知“东方”煤矿存在越界采矿的行为,不但不制止,在收受好处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爆炸牵出非法运存炸药
去年6月30日,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文要求全市小煤矿自7月1日起停产,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并做好封堵井口各项准备,确保安全度汛。于清泉接到停产通知,向缪敬道汇报后,并未按照规定停产,而是组织该矿在越界开采区域偷偷生产,并采取多种手段逃避监管。结果在8月19日越界开采区酿成瓦斯爆炸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一批私藏的爆炸材料被公安发现,牵出了该煤矿偷运炸药,违规存储的事实。
据指控,去年7月3日,淮南市公安局根据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小煤矿汛期停产的指令,通知谢家集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停止所有小煤矿爆炸材料的购买审批,并对各小煤矿剩余的爆炸材料进行清点封存。 7月4日,谢家集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依法封存“东方”煤矿爆炸材料库。但是因为越界采矿需要炸药等材料,于清泉等人在酒桌上将负责封存炸药的民警买通,将正规爆炸材料库封条揭开,并从库内领取炸药、雷管用于非法生产,同时对于炸药的进出账目进行造假。
同时,公诉机关指控于清泉早在2013年7月,就违规启用不符合储存爆炸物条件的“东方”煤矿矿内材料库作为爆炸材料临时存储点。所以在爆炸事故发生后,身在外地的于清泉指使矿上工作人员转移临时存储点的炸药,运回正规存储仓库,并做假记录。
庭审中,于清泉对于该项非法存储爆炸物的指控不予承认,辩称自己确实买通民警,从封存的正规炸药库偷运炸药,但是对于矿内临时炸药存储点的启用,并不知情。于清泉称,自己在最初投案自首时,就被暗示要多担责任,于是申请异地管辖,对于非法存储爆炸物一事,是同案犯推脱责任,自己完全不知情,也没有参与。 ·王标本报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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