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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永茂张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5-10-16 12:25   https://www.yybnet.net/

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永茂、张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牛涛、常永茂、张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永茂、牛涛、张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2521583.34元、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合并以22521583.34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标准,自2014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永茂、牛涛、张静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合肥吉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721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3011元,由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518元,由被告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永茂、牛涛、张静共同负担15349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被告合肥泰飞贸易有限公司、汤道琼、陈尚勤、宣扬、卫飞飞、胡巧霞、汤道礼: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9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泰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10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31日起以代偿款1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至给付之日止);二、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汤道琼、陈尚勤、宣扬、卫飞飞、胡巧霞所有的他项权证号为房地产他证合庐字第8230003904号上所载明的位于庐阳区飞凤街701室、瑶海区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元一时代广场商业F1B-20-2-81、82、83、84室和万家银座广场商业101-2-56、57、58、59、60室的房产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汤道琼、宣扬、卫飞飞、汤道礼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汤道琼、陈尚勤、宣扬、卫飞飞、胡巧霞、汤道礼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合肥泰飞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2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213元,由被告合肥泰飞贸易有限公司、汤道琼、陈尚勤、宣扬、卫飞飞、胡巧霞、汤道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潘晓凌:蒋金凤与潘晓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35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沈成钢:本院受理原告王朝年与被告沈成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沈成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朝年借款本金3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宣 城 市 力 玻 钢 化 玻 璃 有 限 公 司 、 张 丽(342501197311284764):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兆峰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市力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宣城市力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兆峰胶业有限公司货款1861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6310.61元,之后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4月2日起,按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张丽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安徽兆峰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66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为5462元,由宣城市力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张丽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曾勇(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50608017X):本院受理原告周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强货款461439元及违约金403595元(自2015年2月9日起至付清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顺延计算);二、驳回原告周强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1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夏继财(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8002162016):本院受理原告周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夏继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强货款461439元及违约金403595元(自2015年2月9日起至付清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顺延计算);二、驳回原告周强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1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罗钰(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7909100531):本院受理原告周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罗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强货款461439元及违约金403595元(自2015年2月9日起至付清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顺延计算);二、驳回原告周强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1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章细发、翁丽娟、吴清红、梅果弟、周旋、林永轻、梅雪艳、陈招洪、安徽省泰盈格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申请人章细发、翁丽娟、吴清红、梅果弟、周旋、林永轻、梅雪艳、陈招洪、安徽省泰盈格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四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保字第00057、00058、00059、000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章细发、翁丽娟、吴清红、梅果弟、周旋、林永轻、梅雪艳、陈招洪、安徽省泰盈格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冻结被申请人吴清红、梅果弟、周旋、林永轻、梅雪艳、章细发、翁丽娟、陈招洪、安徽省泰盈格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冻结被申请人林永轻、梅雪艳、章细发、翁丽娟、吴清红、梅果弟、周旋、陈招洪、安徽省泰盈格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冻结被申请人梅果弟、周旋、林永轻、梅雪艳、章细发、翁丽娟、吴清红、陈招洪、安徽省泰盈格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芜湖六郎米业有限公司、芜湖瑞丰食品有限公司、陶善华、王胜梅、刘月琴、孙云俊:本院受理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典当本金200万元,计算至2015年9月21日的违约金56万元,同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45900元 (合计:2605900元);其他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诉状)。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巢湖市昌泰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天琦、汤光金、李志明、赵国庆、赵露、项宏志、周勇、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张亮、邢金生、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合肥安信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市金城机械齿轮有限公司、张雷、王立梅、王晓梅、杨红旗、梁皖萍、邢成生、王丽娟、邢贵军、潘梦洁、方珠:本院受理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李桂玲 (身份证号码410502196509272564)、张剑(身份证号码340103197512314017)、刘慧敏(身份证号码340323198212047827)、朱宪军 (身 份 证 号 码410502196410300537)、 沈 勇 (身 份 证 号 码342422197211030193):本院受理原告孙同乐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二、三立即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及利息240万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5月22日,实际需支付至本息偿清之日止),被告四、五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一、二、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240万元,被告四、五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合协商贸有限公司、王军(身份证号码342124197110100116)、杨淑娟(身份证号码341223197310200320)、李雅斯 (身份证号码650102198204140028)、 包 睿 (身 份 证 号 码340103198607183034):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于承担担保责任,向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166763.96元,计9166763.96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916676.40元,承担原告的实现债权费用133100元。(合计:10216540.36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三王军、被告四杨淑娟提供反担保抵押的坐落于合肥市政务区翡翠路529号内森庄园D21幢103下、103、103中、103上,面积为517.73平方米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25253号),在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二合肥合协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三王军、被告四杨淑娟、被告五李雅斯、被告六包睿对被告一上述应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李广才:本院受理原告邹浩诉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许发高工资款计人民币27000元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1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6日

李广才:本院受理原告许发高诉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许发高工资款计人民币30000元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0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6日

张三惯、陶秋莉:本院受理原告林永轻、梅雪艳诉被告张三惯、陶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王岳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王岳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岳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67706.63元及利息1293.3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2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岳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王岳峰未按期限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有权以被告王岳峰以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橘郡万绿园B组团3幢404室房产(他证字号:房地权合产他字第005927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者折价后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岳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3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阮雁冰、韩蓉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阮雁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借款本金87834.02元、利息8025.95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2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阮雁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阮雁冰未按期限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有权以被告阮雁冰、韩蓉蓉以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福海新居23幢203室(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070832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者折价后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阮雁冰、韩蓉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3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刘建平、尚永梅:本院受理原告马超诉被告刘建平、尚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建平、尚永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马超借款230000元以及利息55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安徽昊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新光电饰业有限公司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王志贤:本院受理原告郭瑞荣诉你、郑世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85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200000元,并自2012年5月19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151733元,暂计至2015年6月29日,以后顺延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被告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朱春玉:本院受理赵宜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2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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