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启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8日
周凤萍: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周凤萍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8日
杨展: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8日
李超: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8日
李少东: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8日
查永青: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8日
卫才农:本院受理宋国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含山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8日
黄昆仑:本院受理朱纪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8日
余桂芝:本院受理原告许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余桂芝偿还借款47万元;2、余桂芝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损失。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2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8日
王秀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合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租赁物;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40252.7元、利息57733.62元(利息按每月0.7%的利率暂计至2015年7月13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共计19798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8日
王秀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合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租赁物;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76352元、利息109676.51元(利息按每月0.7%的利率暂计至2015年7月13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共计48602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8
江贤跃、余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柳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09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安徽华柳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给银行的本金462196.24元、逾期利息171008.64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10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以上合计633204.88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8日
周华圣、刘爱东、唐照云、张利民、许凤珍、合肥市云大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桃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14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第一、第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40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至款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暂计算至2015年5月31日利息为299844.44元);2、第一、第二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44000元;3、第三、四、五、六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以上六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保全等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8日
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陈进:本院受理原告许小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2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借款600万元(大写:陆佰万元整);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自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6月19日的欠款利息144万元(大写:壹佰肆拾肆万元整);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借款利息24万元(以借款本金6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四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5年7月19日);四、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8日
刘正滔: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恒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被告刘正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王恒文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5月5日起计至起诉之日2014年11月18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20元,由被告刘正滔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8日
吴华荣: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玉主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7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吴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玉主借款100000元及两部分利息之和(其中50000元自2015年3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另50000元自2014年5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玉主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40元,由被告吴华荣负担3040元,原告王玉主负担700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8日
周静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星耀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5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判令: 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1月24日签订的园上园小区公寓楼1810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 2、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违约金2634.09元; 3、被告返还原告代付的163923.82元及利息损失15273.88元(暂计至2015年8月25日)息随本清;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8日
陆军:本院受理的原告薛粹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8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陆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薛粹东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二、驳回原告薛粹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10元,由被告陆军负担1880元,原告薛粹东负担230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8日
徐之齐: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华柳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徐之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华柳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欠款163883.2元、利息7617.6元;二、被告徐之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华柳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逾期利息41155.4元(暂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详见下表),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三、驳回原告安徽华柳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390元,由被告徐之齐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8日
吴小江、朱晓霞: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5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吴小江支付原告租金453209.55元及逾期利息173898.07元(暂计2014年1月28日,之后以453209.5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款清之日)共计627107.62元;2、被告朱晓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8日
李汝祥、高晓梅: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第012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汝祥支付原告租金193115.18元及逾期利息62722.93元(按逾期金额日千分之一自2012年12月15日暂算至2015年3月15日,之后按上述标准计至款清之日)共计255838.11元;2、被告李汝祥返还原告租赁物柳工牌压路机(机号:CR017905);3、被告高晓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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