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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莹陈晓钧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安粮典当有限公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5-09-15 12:29   https://www.yybnet.net/

陈莹、陈晓钧: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安粮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二人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陈莹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习友路1599号天骏花园2幢101、201(产权证号:合产110178179号、合产110178178,建筑面积:142.10平方米、148.33平方米)房产二套。该公司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皖中信房估字[2015]01357、0135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确定2幢101室评估总价为202.83万元,标准层评估单价为11936元/平方米、地下室评估单价为5371元/平方米,确定2幢201室评估总价为217.3万元,标准层评估单为12056元/平方米、地下室评估单价为5425元/平方米,评估总价为420.13万元。由于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上述房地产评估报告,送达十日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进入拍卖程序,处置上述房屋。依法向你二人送达本院(2013)合高新执字第00323号执行裁定书,拟拍卖被执行人陈莹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习友路1599号天骏花园2幢101、201(产权证号:合产110178179号、合产110178178,建筑面积:142.10平方米、148.33平方米)房产二套。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5日

陈朝辉(身份证号码340303196611170617):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萍与被告陈朝辉、蚌埠市水晶城国际休闲会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萍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补充协议》解除;2、两被告立即搬离涉案房屋并恢复原状;3、两被告支付拖欠房屋租赁费112133.33元(2013年7月15日至2014年1月14日的房租58000元、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7月2日的房租54133.33元)、利息7466.27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4年10月27日,截止至款项付清时止);4、两被告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37377.52元(自2014年7月3日暂计算至2014年10月27日,截至搬离涉案房屋并恢复原状);5、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29865.07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暂计至2014年10月27日,截至款项付清时止);6、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5日

安徽企联新农村建筑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博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5日

铁铎(身份证号码340103195808083511):本院受理陈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4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5日

刘晓霞(身份证号码340103197002104044):本院受理倪晶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4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5日

李军(身份证号码340102198001012015):本院受理原告张仁飞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仁飞借款本金18174.46元,并支付利息9005.17元(暂计算至2015年3月27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8174.4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仁飞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5日

孙明友、张道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孙明友、张道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5日

郑国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郑国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5日

汪文进: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5日

陆德保、赵朝云:本院受理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德保、赵朝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含民二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5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15日

张法: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国长、被上诉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民二终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5日

王立峰、楼继红:本院受理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新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楼继红、原审被告王立峰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民二终字第00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5日

徐玉英:本院受理原告仇金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观民一初字第00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5日

刘亮、胡青:本院受理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亮、胡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支付贷前利息20815.20元;二、被告胡青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5日

被告合肥茂众商贸有限公司、王新、王翠英、史学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9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茂众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136128.34元(计算至2015年1月21日;之后的罚息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再30%计算到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新、王翠英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对王政、史学峰以其位于濉溪路118号汇丰广场3幢405室至411室的房产即他项权利证号为房地产他证合瑶字第220039855号上所载明的房产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王新、王翠英、王政、史学峰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茂众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75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3753元,由被告合肥茂众商贸有限公司、王新、王翠英、王政、史学峰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5日

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祥和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远县世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世红、邵世安: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花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世红债权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因上述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本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5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定远县曲阳大街中段第一层房产(产权证号:第00025033号)进行评估,其评估价为2895.99万元。现向你们送达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皖天源(2015)房估字第S0091号估价报告书和本院(2015)合执字第00332-1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5日

张洋、张作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垫款本金579668.0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笔垫款本金为基数,自每笔垫款后第四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作丰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张洋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9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740元,由被告张洋、张作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5日

张树武、唐泳:本院受理原告刘茂正诉被告张树武、唐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树武、唐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茂正货款9107元、销售折让费49750元,共计588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5日

周宝珍(身份证号码422125197101191826):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宝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1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合肥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宝珍于2008年12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周宝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二、被告周宝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236946.32元并赔偿损失3417.32元(以236946.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4年10月28日起暂计至2015年1月30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项还清时止);三、被告周宝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垫款38000元;四、驳回原告合肥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5日

黄进(身份证号码340102197209151511)、朱明东(身份证号码34011119651005005X):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华庭与被告黄进、席庆宏、刘要文、朱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梁华庭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壹佰万元,并按月利率3%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本清息止的利息损失(截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26个月78万元),本息合计178万元;(2)、被告应承担法律服务费4万元,差旅费及实际支出费1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和今后的执行费均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5日

郭敦牛:张满成与郭敦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10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文书,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5日

葛和平(身份证号码340102195312230526):本院受理原告李大新与被告张平、张玲、葛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张平、张玲分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高新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12号民事裁定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12-1号民事裁定书及被告张平提交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管辖权异议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5日

吴梅元(身份证号码35032219830315253X):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林诉被告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梅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5日

刘庆飞(身份证号码340122196902176179):本院受理原告鲍康康诉被告刘庆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庆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鲍康康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100元(暂计算至2015年3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鲍康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3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234元,由被告刘庆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5日

瞿兵(身份证号码340111196907256013)、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邱后明诉瞿兵、王金明、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农民工工资共计11000元,支付延期付款利息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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