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 (身份证号码340104197305063514)、代丹丹 (身份证号码340121199001048521):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伟与被告王亚、代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王亚、代丹丹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并自2014年3月27日起按3000元/月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截止至立案日为510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3日
杜娟 (身份证号码342201197703162823):
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晓虹与被告杜娟、汪水友、程应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杜娟、汪水友给付原告价款本金1180000元、利息130775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15775元(借款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即2013年9月12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15年8月31日止,其后利息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程应生就上述款项中的500000元借款、相应利息及律师费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杜娟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3日
殷俊 (身份证号码342423197802074895)、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传龙诉陆勤春、徐延文、殷俊、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传龙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陆勤春、徐延文、殷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3.75万元(期限为2012年10月30日计算至2013年1月19日,按照月利率2.5%计算);(2)陆勤春、徐延文、殷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4万元(按照年利率6%的四倍自2013年1月30日暂计算至2015年1月29日,以后计算至款清日止);(3)陆勤春、徐延文、殷俊承担王传龙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01万元;(4)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陆勤春、徐延文、殷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陆勤春、徐延文、殷俊、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陆勤春提供的其与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王传龙还款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3日
彭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胜中诉彭峰合同纠纷一案,张胜中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彭峰返还张胜中欠款771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9483元(逾期利息应计算至款清之日,现暂从2013年7月23日计算至2015年7月22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彭峰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3日
孔德敏:本院受理的原告蒋亚诉孔德敏、陆再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蒋亚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孔德敏、陆再友返还蒋亚32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款清息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孔德敏、陆再友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3日
韩跃:本院受理的原告温耀端与韩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耀端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174222.22元(自2014年11月26日起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3日
曹向军:本院受理上诉人张永祥、周祖华、张明华与被上诉人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曹向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终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3日
方超:本院受理原告毛桂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05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方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毛桂兵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3日
张峰:本院受理原告汪永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22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汪永祥借款260000元,并支付利息5677元及后期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2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汪永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3日
余雷:本院受理原告崔海岩诉被告余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余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崔海岩偿还借款6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4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最高不得超过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原告崔海岩对登记在被告余雷名下位于合肥市明光路48号(合瑶字第120020753号、房地产他证为合瑶字第220036677号)房屋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崔海岩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3日
何维斌:本院受理原告徐海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并承担自原告起诉之日起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3日
黄咏霞、葛道勇:本院受理原告刘玲诉被告黄咏霞、葛道勇担保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3日
黄咏霞、葛道勇:本院受理原告蔡祥梅诉被告黄咏霞、葛道勇担保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3日
贾佳:本院受理原告聂中勤诉被告胡朝勤、沈晓鸿并有第三人贾佳参加诉讼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3日
周萍:本院受理原告孙良有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房屋租赁押金25000元整,及剩余租期的房屋租金26028.33元,合计51028.33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3日
倪广杰:本院受理原告宣城华尔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23日
唐长生:本院受理原告宣城华尔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23日
李鹏:本院受理尚骏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3日
吕祥斌、朱晓云:本院受理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3日
陈勇:本院受理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3日
胡传三、胡秀丽:本院受理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3日
牛杰武、马保利:本院受理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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