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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嘉和科贸有限公司严梅李佶敏徐敏徐华徽商银行合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5-08-27 12:32   https://www.yybnet.net/

合肥市嘉和科贸有限公司、严梅、李佶敏、徐敏、徐华:

徽商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与合肥市嘉和科贸有限公司、严梅、李佶敏、徐敏、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7日

安徽华宝商贸有限公司、王滨、赵林峰、梁伟健:徽商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与安徽华宝商贸有限公司、王滨、赵林峰、梁伟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7日

李玉梅、胡爱国:关于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城隍庙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李玉梅名下位于合肥市美菱大道135号123幢104-1、104-2房产(产权证号:包068526、068525)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做出皖中安(合)评(2015)字第3401001292、340100129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美菱大道135号123幢104-1房产评估价格为182.48万元,单价为23500元/平方米;美菱大道135号123幢104-2房产评估价格为67.65万元,单价为19700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7日

贾斌(340103196507023536):本院受理原告唐晓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7日

刘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8602115010)、陶川徽(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508150225)、彭再银(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5609255047)、刘永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5612185035)、合肥徽梓源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许钧凯与被告刘军、陶川徽、彭再银、刘永生、合肥徽梓源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刘军立即偿还许钧凯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违约金178060.2元,共计978060.2元,剩余利息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本息款清息止;2、刘军支付原告实现债权律师费15000元;3、被告陶川徽、彭再银、刘永生、合肥徽梓源服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7日

蒋云、卫敏:本院受理含山县中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含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3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27日

张福宝:本院受理合肥市包河区北方木业营业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程序变更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于2015年11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裁判。

含山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27日

韩孟江、张长兰、陈远涛、刘凤琴、程园、孙庆美、左泰礼、陈远飞、彭跃玉、王保、陈远梅、李电兵、夏福荣、刘朋、郑梅、余漠双、王树云、谢胜萍、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朝成林: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13、01514、01515、01516、01517、01518、01519、01520、0152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7日

合肥东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茉莉杰斯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斌、王惠:本院受理原告安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交换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合肥东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偿款本金余额1390786.67元,自2014年5月24日至2015年6月5日的利息323215元(实际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及违约金60万元;2、原告对合肥东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提供抵押物(王惠名下庐字第047673号位于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首座12层15号办公楼;合肥东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经开区方兴大道以南、热电厂以北的车间内设备)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债务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安徽省茉莉杰斯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斌、王惠对合肥东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7日

牛桂侠:本院受理张晓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11月2日15时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27日

辜开生、胡静:本院受理原告赵荣军诉你们及宋孝武、朱兴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含山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27日

蔡世忠、张燕、安徽尚街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德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林:本院受理原告周业元诉被告蔡世忠、张燕、安徽尚街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德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侬侬妇幼用品有限公司、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追加被告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7日

王恒、鹿伦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被告安徽玉景农业生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谢春贵、张旭鸣、王恒、鹿伦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5)合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书、(2015)合民二初字第00009-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11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定。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27日

朱德津、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徽博宏源商贸有限公司、方卫国:本院受理上诉人尹敏与被上诉人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朱德津、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徽博宏源商贸有限公司、方卫国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审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27日

黄昆仑、程艺茹:本院受理景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

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27日

本院受理陶有俊申请宣告陶美失踪一案,经查:陶美(女,1985年6月23日出生,原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新集村碾郢村民组,系申请人陶有俊之女)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被申请人陶美本人或知其下落的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27日

黄保真:本院受理肥东县公安局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3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至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27日

许献好、陈云:本院受理原告葛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长民一初字第0253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27日

肖大启、胡桂兰、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肖大才、王命香:本院受理原告肖冰诉被告肖大启、胡桂兰、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肖大才、王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7日

田友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被告田友伦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7日

胡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被告胡宝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7日

黄永树:本院受理原告许克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8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7日

六安市美邦涂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原告合肥阿尼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美邦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9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7日

汪操、卫军、石云梅: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王朝晖与汪操、卫军、石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汪操名下位于合肥市桐江路18号39幢404室住宅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41.68万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执字第01885号执行通知书、(2014)瑶执字第01885号执行裁定书、(2014)瑶执字第01885号-1号执行裁定书、开诚房评(2015)第0538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该套房产,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7日

孟双(341125198103189749):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敏与被告孟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0000元整;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26000元整(以4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8%,自2015年3月13日暂计算至2015年6月27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合计426000元;3、判决原告的上述债权在他项权抵押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7日

王 剑 (34010419811010013X)、 蒯 冬(340103197812061023):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康与被告王剑、蒯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王剑、蒯冬立即偿还代为清偿的650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7日

王桂兰:本院受理原告魏兆伟诉被告王桂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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