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小要、丁可可、李秉源:本院受理原告钱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9日
安徽友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马鞍山市海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友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马鞍山市海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1、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万元,利息2783668.32元(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暂计算至2015年4月26日,之后继续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此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10万元,合计26883668.32元;2、原告在诉请金额范围内对第二被告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北临向濮路,东临向山路,西、北至规划范围)的土地使用权(马国用[2011]第83965号)抵押物优先受偿;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定于2015年9月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9日
强晓刚、邵燕萍、罗雪青、盛林、强学辛、苏州强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9日
唐登风:本院受理执行朱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本院(2014)含民二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你在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山水苑安置小区1#1606室安置房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含山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19日
赵丽:原告孔俊诉被告胡先彪、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九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9日
方德来、何灵红:本院受理原告李小群、李青银分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16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9日
李华、李家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06号民事裁定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李华、李家凤连带偿还借款本金641597.39元,利息609.88元(暂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款清息止)、律师费用15000元;2、原告对房产(房地产他证合庐字第823000644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9日
廉蕾、辛征利: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05号民事裁定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廉蕾、辛征利连带偿还借款本金610542.92元,利息13567.37元(暂计算至2015年3月26日,款清息止)、律师费用14000元;2、原告对房产(房地产他证合庐字第823002504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9日
赵雨来:本院受理原告付德仓诉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02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水泥货款24117元,并以24117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的1.3倍之利率标准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9日
经同明:本院受理原告付德仓诉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02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水泥货款202975元,并以202975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的1.3倍之利率标准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9日
晏武、晏小虎、刘训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03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晏武向原告支付执付款196292.73元及违约金78158.46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4年12月15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合计274451元;2、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9日
现将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登于安徽法制报法院公告栏中原告安徽诚德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圣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一案中的“安徽诚德铸造有限公司”更正为“合肥诚德铸造有限公司”。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9日
合肥紫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红星、王燕:本院受理原告武之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9日
夏胜、徐盼盼:本院受理原告武之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9日
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杰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公司偿还原告货款17966元以及利息等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9日
刘原平、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合肥瑞江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祁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9日
丁开新:本院受理原告沈东生与你、朱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蜀民一初字第035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9日
陈划理:本院受理原告周瑷逖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蜀民一初字第008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9日
杨少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唐瑶青诉被告杨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9日
王雪芹: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春梅诉被告王雪芹、方迎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徐春梅与被告王雪芹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14年6月1日的个人商铺租赁合同;二、被告王雪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春梅租金35000元;三、被告方迎春对被告王雪芹在本判决第二项中所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徐春梅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9日
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世鹏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公司偿还原告货款21785元以及利息等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9日
韦道山、刘爱贤:本院受理马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9日
彭刚、合肥西继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袁有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9日
董瑞喜、合肥麦莎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万峰、董瑞喜、王建颖、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麦莎纸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滁州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吴万峰、董瑞喜立即偿还原告的当金1000万元及延期赎当的综合费用182.476万元(截止到2015年2月5日);并自2015年2月6日起按照综合费用(按月1.9%计算)和逾期加罚费用(按日0.05%计算)付至实际还款之日;2、原告对已质押的财产(公司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5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15年9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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